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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释疑:集体决策发“腐利”,板子打向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
2017年,福建省某县铜业局局长伍某某在一次局务会上提议,借歌咏比赛之机,为全局干部职工统一购买服装。对此,副局长黄某某表示同意。会后,由黄某某在县城某服装专卖店购买现金抵用券21张共计2.1万元。相关费用以挂靠该局管理的企业协会某平台软件购置与开发费用为名,在该企业协会账户报销。最终,伍某某和黄某某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有关违纪款予以追缴。
【执纪分析】
本案中,伍某某作为单位一把手,明知违规发放福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仍心存侥幸,为了规避组织监管,巧设名目,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违规报账。副局长黄某某作为班子成员,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明知违反党纪却表示同意,侵害了职务廉洁性,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侵害了国家利益,助长了不良风气。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主要是违反廉洁纪律和相关规定,超过国家和地方或单位统一规定的标准、范围或自行设立项目,直接或变相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行为。”福建省上杭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陈国銮表示,伍某某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侥幸心理作祟,他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没有守住纪律底线,最终受到了党纪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伍某某提出并对决策负有领导责任,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参与集体决策的黄某某属于直接责任者,二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福建省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在滥发津补贴、奖金问题的处理上,应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在集体研究决定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的人不予追究。
上杭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胡长松认为,伍某某对中央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本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而他却带头违纪,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抛诸脑后,放弃了责任。
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遵守党规党纪,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成“头雁效应”,抓出好风气。
(原题为《集体决策发“腐利”,板子打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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