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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国企负责人受贿后“自洗钱”,犯受贿罪、洗钱罪获刑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葛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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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追查,将受贿款藏匿于多个朋友处,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回自己的账户——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20日从绍兴柯桥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公诉的一起职务犯罪“自洗钱”案日前宣判,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被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徐某系柯桥区某国企负责人,2019年至2022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人员财物计290万余元。检察官在审查该受贿案时发现,2021年11月,徐某在收受叶某20万现金后放于杨某处,后让杨某将20万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涉嫌“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督促立案。经查,徐某为逃避查处,掩饰、隐瞒受贿款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所得中的78万元现金分散藏于多个朋友处,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转回44万元。
据介绍,2021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列入洗钱罪打击范围,纳入刑法规制,解决了清洗本人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此前被上游犯罪吸收,无法单独定罪的问题。本案中,徐某借用他人之手转移受贿款,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
责任编辑:张军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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