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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 | 夫妻互负扶养义务 如未履行可否主张?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夫妻婚内的道德义务,亦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近日,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获得两审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甲女与乙男结婚数年且育有一女。2019年5月,甲女因突发疾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辗转多家医院继续治疗。2019年10月,甲女领取失业登记证。2021年9月,甲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男支付自2019年11月起每月2500元扶养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甲女患病并失业,乙男应给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具体金额根据甲女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以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每月1000元。判决后,乙男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结束而终结。如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仍应互相承担扶养义务。如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并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求对方给付生活费。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夫妻扶养通常在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扶养人拒绝扶养请求的,扶养权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权利。
关于扶养费数额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本着公平处理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文字:民二庭 孙亚男
原标题:《案例微观 | 夫妻互负扶养义务 如未履行可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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