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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强化交易所风险管理责任
期货交易所新管理办法即将出炉。
9月16日,证监会表示,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起草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介绍,《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所的职责、风险监测和应对、行情信息发布等作出了规定,对期货品种上市、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作出了制度安排,相关内容需在《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保持了现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框架总体稳定,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并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六方面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本次《办法》的修订中,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相关规定。
例如,《办法》第六章管理监督中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期货交易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此外,期货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是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
《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等,并根据程序化交易发展情况及时予以完善。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是强化实际控制关系管理,明确了实际控制关系定义,并要求期货交易所细化具体认定情形、认定程序和要求。
四是明确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并对期货交易所提出相应要求。期货交易所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应当建立健全做市商管理制度,对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做市交易、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五是规范期货交易所跨境合作,对期货交易所开展结算价授权业务作出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期货交易行情信息的具体内容,完善了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
优化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
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方面,《办法》一是完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二是规范期货交易所内设机构职权和运行,完善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形式,以及理事长、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和人员管理等规定。
上述内容均在《办法》第三章组织机构中体现。例如,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查、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第四十五条中对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办法》还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设计期货、标准化期权品种,安排期货、标准化期权品种上市;(四)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五)发布市场信息;(六)依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七)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八)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九)查处违规行为;(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强化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责任
《办法》还强化了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责任,维护市场安全。
一是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的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
二是细化突发性事件情形,并规定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秩序或市场公平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导致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出现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提升期货交易所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抗风险能力,要求期货交易所以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决定的效力。
此外,在压实期货交易所责任方面,《办法》还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建立和执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交易者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交易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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