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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回应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焦点问题

陈晓波/新华社
2018-02-0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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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2月9日消息,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认定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杭州中院表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法庭还对庭审时的争议点如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消防救援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庭审结束后,“新华视点”记者就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杭州中院有关负责人。

是故意杀人,还是想先放火再灭火?

杭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财物、向朱小贞借钱、放火前又输光了典当款,放火动机是为了毁灭盗窃罪证。这是推测性结论,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为证明莫焕晶的放火动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名身份为保安的证人的自书材料,其提到莫焕晶放火后,从入户大门离开并故意将门关闭。诉讼代理人据此认为,莫焕晶有故意杀人之嫌。但法庭在审理时发现,这名证人的自书材料,与该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言论不符,与电梯监控视频记录的情况、剪刀形消防楼梯的状况也不符,故认定该材料不实。

关于放火动机,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是想先放火再灭火,从而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控方主要证据是莫焕晶的供述,并认为该供述与朱小贞尚未发现莫焕晶偷窃行为、朱小贞确曾借钱给莫焕晶、莫焕晶放火前查询火灾怎样燃烧得慢等客观事实相印证。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

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放火动机相对稳定,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结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够支持,故采信了莫焕晶本人供述。对放火动机的认定,法庭依据到案的证据并经过综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判决最终确定的事实,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经验分析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但属于法律真相而非绝对真相。二审期间如果发现新证据并足以推翻莫焕晶所作放火动机的相关供述,则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在凌晨4时55分许放火,消防部门于5时4分50秒接到首次报警,于5时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从接警至火势熄灭,消防用时1小时40余分。

据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符合规程;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的首个罪名。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员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刑事犯罪责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于阻止、减弱火灾的后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达到理想预期为由减轻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为何判处莫焕晶死刑?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沉迷赌博,明知放火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却不顾朱小贞一家的生命安全,选择凌晨时分在具有大量易燃家具和内饰且相对密闭的城市高层住宅内放火,其行为具有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整幢高层住宅的公共安全并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都是应当对莫焕晶严惩的因素。

在案证据还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后也未及时对被害人施以援手。在案证据虽然证明其有报警行为,但是报警时距放火已长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莫焕晶还提到,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进行施救,但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焕晶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莫焕晶虽然没有逃离行为,但也没有实际作为。也就是说,莫焕晶在放火后的行为,没有一项真正成为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但仅有该一项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远不足以抵消莫焕晶的多项从严量刑情节。

综上,莫焕晶同时具有的从严、从宽情节反向竞合时,从严情节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莫焕晶可以依法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也能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量刑。

(原题为《杭州中院回应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焦点问题》)

    责任编辑:柴敏懿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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