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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
本期作者 | 李萌
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 法官助理
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夫妻来说意味着新生活的开始。但是对于尚未成年的子女而言,父母的离婚是他们生活中的一场挑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如何将爱传递给成长中的孩子,探望权的行使至关重要。如何行使探望权,成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不可逃避的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约定孩子小明归李某抚养,双方对探望小明进行了约定,张某每周可以探望小明一次,每次三小时。但张某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李某认为张某忽视小明的学习教育,导致探视后,小明的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身体状况不佳。现小明面临小升初,学习任务增重,同时还要参加各种补习班、培训班,如仍按原协议执行,将会影响小明的学习成绩及日后发展,故现在仅同意张某每月探望小明一次,一次一个小时。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原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对婚生子小明的探望问题发生了争议。由于小明成长发展伴随学习压力不断增大,既要每日到学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又要参加各种补习班、培训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原、被告原约定的探望小明的方式、时间难免与小明的学业安排发生冲突,不利于小明健康成长,故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保障原告实现亲权、增进母子感情沟通,又不影响小明的身心健康、学习教育及兴趣培养,对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进行了调整。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保护探望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是考虑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是非常珍贵的,爱的缺失可能给孩子的健康成长留下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阻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不仅违法,也有悖与伦理道德。因此,父母双方之间要相互理解、包容,从对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长有利的原则出发,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孩子意见的前提下,考虑孩子身心发展情况,采用实地探视、语音、视频等适宜的方式进行探望,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尽量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便利。
撰 稿丨李 萌
人像摄影 | 高 嵩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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