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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站在商场游乐场秋千陪孩子玩摔伤骨折,法院判其自担八成责任
镇江的小丽(化名)女士带着一儿一女到商场的游乐场玩,两个孩子坐在摇椅秋千上,小丽也站上去陪孩子一起玩,不慎摔成骨折,因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将商场诉至法院。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15日从镇江句容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因商场在涉案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判令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赔偿六千余元。
5月,小丽带着两个孩子去句容某商场的游乐场玩,两个孩子相对坐在摇椅秋千上,小丽随后站上摇椅秋千,随秋千摇晃,突然站立不稳摔落地面,导致腿部骨折。事后,小丽发现摇椅秋千下方的地板损坏,缝隙较大,认为加重了其摔伤的后果,要求商场赔偿。商场则认为摔倒完全是小丽疏忽导致。协商无果,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损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在事故发生前未在现场设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站在摇椅秋千上摇晃存在风险,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考虑具体情况,酌定商场对小丽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责任。经审核,确认原告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计三万余元,由商场赔偿六千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该条针对的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所指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上述主体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但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小丽虽然在商场内摔倒,但其作为成年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站在摇椅秋千上晃动时未进行必要观察,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与商场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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