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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突然死亡且公司注销后如何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然昏迷,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其生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注销,家属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期,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注销而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
案情简介
宁夏某公司于2020年6月经登记注册成立,于2021年9月被核准注销。王某某、陈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劳动者吴某某于2020年6月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王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了工作期间的工资。2021年7月的一天,吴某某在工作时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1年8月,吴某某之妻孟某某作为申请人,以宁夏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吴某某与该公司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该公司注销,被申请人变更为陈某某、王某某,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决定不予受理。孟某某遂就此事诉至金凤法院。
审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无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又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家属无法申请认定工伤。那么,在劳动者的家属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后,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难点分析
一、吴某某之妻孟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孟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吴某某死亡后,其可以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吴某某与宁夏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本案适格原告。
二、陈某某、王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宁夏某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清算即注销,作为股东的陈某某、王某某为本案适格被告。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
本案中,首先,宁夏某公司在注销前有用工主体资格。其次,吴某某系在宁夏某公司开设的店铺内从事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工作,每天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最后,王某某作为宁夏某公司的股东,按月向吴某某支付了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吴某某与宁夏某公司均符合相应主体资格,吴某某从事的工作是宁夏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宁夏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宁夏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吴某某与宁夏某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吴某某与宁夏某公司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孟某某可以此为依据,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吴某某系工亡,并在认定工亡后申请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最好规范。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给维权带来诸多不便。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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