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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普法】连续七次盗窃! 这名窃贼抓住了
绝大多数人在超市购买商品的时候,都会遵守诚信,自觉付款,然而,一些人却耍起了“小聪明”,趁无人之机进行盗窃。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连续盗窃超市财物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小A到某超市购买物品时,先后七次在超市二楼酒水区偷盗榆南村黄金枸杞酒6瓶(价值人民币37元)、哈尔滨啤酒7听(价值人民币11元)、中国劲酒21瓶(价值人民币447.93元)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小A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A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小A认罪认罚,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小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小A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中,被告人小A因一时贪念盗窃超市财物,最后不仅要赔偿损失,更面临刑事处罚。生活中有的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殊不知,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图文供稿:刑事审判组王舒楠
原标题:《【兴安普法】连续七次盗窃! 这名窃贼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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