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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支出的超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能否向另一方追偿,法官这样判!

2022-09-13 18: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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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文瑾 上海嘉定法院 收录于合集 #普法嘉油站 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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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张文瑾

ZHANGWENJIN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小宇随母亲即原告李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宇十八岁止。由于许某常年在外工作,女儿的教育、生活主要由原告李某负责。嗣后被告偶尔来探望女儿,但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原告李某已就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每月负担500元抚育费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原告李某为女儿小宇支付了学费185,270元;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住宿费、课外活动费、竞赛课程费、竞赛考试费、培训费142,269元;配眼镜费、医疗费84,400元;保险费52,656元,以上合计464,595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担一半,即232,297.50元。

法院判决

本案并非由子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而是原告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性质上属于原告自身的财产权益,系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请主张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的民事调解书中就小宇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对于离婚后发生的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培训费用等,实际抚养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经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协商一致的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负担范围。本案中,原告追偿的费用在离婚调解书中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同意承担或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对被告不主动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法官心语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另一方应承担的部分而向对方追索垫付款项的,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超出抚养费约定的费用,应当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只有经对方事先同意,或者相关费用确属必要、合理在特定条件下才得以主张实际支付的超过原定数额部分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确定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但同时也不鼓励未成年人奢侈消费、过度养育。超额费用分担诉讼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子女提供超其生活学习需要的条件,例如私立学校高昂的学费、巨额的补课费等。法院在审理超额抚养费用追偿案件时同样需要遵循必要原则,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当地生活水平、是否突发重大变故等因素予以判别。

在抚养费纠纷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时效?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该请求权既包括给付请求权,亦包括变更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是因为婚姻家庭法的民法伦理道德属性极为突出,不能完全遵守债权请求权的理论,否则将影响权利关系人生存权益。

2、如何主张抚养费?

针对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负担而未支付的抚养费,或者父母离婚时未明确约定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作为抚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父母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如何变更原抚养协议内容,要求增加抚养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的生活需要也会发生变化,原先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时,应当由子女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父母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确定

应负担的抚养费可以起诉追索吗?

此类抚养费不属起诉追索的范围,径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5、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抚养费首先由抚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审理案件中,法院会针对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审查。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翻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原标题:《离婚后一方支出的超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能否向另一方追偿,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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