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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审判长详解改判:捅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
在2017年媒体关注的众多案件中,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之无愧地成为最受关注案件之一。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刺死,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交织在公众视线中的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决?引发了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这起案件最终经过山东高院的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回顾】2014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催债人杜志浩对苏银霞做出脱裤子裸露生殖器等侮辱行为。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后,想跟着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欢和受害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二审通过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于欢案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这起案件的庭审焦点。
二审庭审中,由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出,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未认定防卫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检方进一步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
辩护律师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做了无罪辩护。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对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受害人郭彦刚的代理人认为,苏银霞被侮辱,于欢被殴打是存在的,但对于两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殴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响,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杜志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于欢案审判长详解改判理由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经过二审审理,我们认为:
第一,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于欢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于欢实施捅刺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并且想离开接待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实于欢有放任或者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是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所以我们综合考虑于欢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了依法减轻处罚的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是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涉黑、高利贷、警察不作为、一死三伤、暴露下体辱母,每一个词都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围绕这一案件的种种疑问和讨论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如何回应公众的种种质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与罚,给于欢这个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审此案的山东高院的选择是以公开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这一案件的庭审。最终通过山东高院的有理有据的判决,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也给全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法学专家认为,于欢案的二审在庭审程序上规范有序,依法保障了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曾经困扰了刑事诉讼十余年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于欢案二审敢于让被害人、当事人出庭作证,让“当庭对质”得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那么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就应该出庭作证,这是保证我们客观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这样的一种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实现司法的公正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山东高院这样的一种做法,我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用,今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遇有这种情况,都应当让证人走上法庭。社会的关注让于欢案的审判更为专注,但司法的天平不应因舆论风潮而左右摇摆。“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对于因社会关注已经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与响应的社会责任。因此,于欢案的庭审公开,是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此次于欢案的二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余人旁听,并且在山东高院官方微博以图文和阶段性视频播报的方式,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了直播。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我认为啊这就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就是媒体关注了,舆论提出了很多问题,然后司法的以这个为线索,也考虑这种民意的这种意见,但是最后还要落实到事实证据和法律上,我觉得这就是个良性的互动。(原题为《【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于欢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详解改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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