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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过半滨海湿地将纳入重点保护
日前,国家海洋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
国家海洋局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湿地保护、利用及管理的法律。对于滨海湿地,《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明确定义,但对于具体的管理制度、保护湿地如何划分、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等问题都缺乏详细规定,在落实过程中模糊不清。为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有效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组织编制了《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实现湿地的有效利用,前提条件是建立公正合理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而我国许多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明确法律和制度依据。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滨海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明确补偿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同时,对湿地的保护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和其他滨海湿地,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划定标准,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弥补长期以来湿地保护标准不一或者“一刀切”的问题。
对于湿地面积总量的管控,征求意见稿提及实行滨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这一制度在2016年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已有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滨海湿地保护上进一步细化,提出分批确定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和面积,使重点保护滨海湿地面积到2020年占全国滨海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50%。
征求意见稿对于破坏重点保护湿地的行为也提出规定:禁止擅自占用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已经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填、永久性截断水源、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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