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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苑 |《释古鉴今观水浒》之六——武松“斗杀”西门庆
【案情概要】
“淫过必有祸;欲重必有灾”。话说潘氏金莲失手掉落叉竿打在西门大官人头上,又有王婆从中勾当,自此便做下这千古腌臜混账事。只可怜武大软弱不当,被人戏称作“三寸丁枯树皮”,人前背后受尽窝囊气,如今青青草原长到头顶上来了,只当是去捉奸,却被西门庆一脚蹬住胸口,卧床不起,又有那丧心病狂的淫娃毒妇下毒灌汤,自此一命呜呼,含冤带恨奔赴黄泉。
兄弟武二,阳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出差归来,回到家见客厅设着哥哥灵位,再三盘问,疑窦丛生,后从殉葬师何九口中得知武大系中毒死亡,状告无门,开始谋划自己的复仇之路——私设刑堂,以血还血。
武松在家中设宴摆酒,借哥哥“头七”搞了一次答谢宴,出席本次宴会的有:嫂嫂、王婆、卖梨小哥及东西南北四家近邻。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在座的很大可能也没心情吃出什么味),武松开始“过堂审案”,一开始潘金莲和王婆自以为死无对证,一脸满不在乎,公然抵赖。激的武松性起,抽出解腕尖刀,豹眼圆瞪,提住潘金莲发髻按在供桌上,潘氏七魂吓没了三魄,一一招供,认罪画押。说时迟那时快,武松一刀剜出潘氏心肝,血淋淋冒着热气供在哥哥灵前,又一刀割掉人头,用布裹了,直奔奸夫西门庆,两人一番缠斗,西门庆被武松扔下楼去,摔在狮子桥前,那武二手起刀落,又将奸夫一颗人头纳入袋中,回到哥哥灵前,人头做供,焚纸祭奠,告慰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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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拾停当,领着一众人等来到县衙“首告”(自首)。县长怜其是条汉子,又综合考虑伦理道德、群众朴素价值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免其一死,判处武松“斗杀”罪,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奸夫淫妇该当其罪,念已殒命,不再追究,恶妇王婆,木驴游街,剐刑戮死。
【刑释要点】
宋承唐制,在对杀人案的细分中,沿用了唐律“七杀”的理论习惯,所谓七杀分别是故杀、谋杀、斗杀、劫杀、误杀和过失杀。故杀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有“害心”而杀人,类似于今天理论上的“直接故意”;谋杀也是故意犯罪,但唐律规定仅需“谋划”即可入罪,类似于“思想犯”、“举动犯”或“犯罪预备”等情形;斗杀,顾名思义,因斗、殴之事而杀人,主观上行为人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而是处于一种放任状态,类似于“间接故意”的概念;劫杀,为抢夺劫取财物,作案过程中致人死亡;误杀和过失杀概括起来指的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但唐宋律法中对此情形又有更为细致的划分,这里不做赘述。
从武松前期询问、走访、盘查到后来私设公堂审讯、私力残忍行刑,再到最后自首报官,足见其冷酷缜密,可以说是一次“完美”的有层次有逻辑的故意杀人复仇计划。其对潘金莲和西门庆的死亡结果显然呈现出一种积极追求的心理状态,且手段极其残忍,基本符合“故杀”的范畴,但古代行政权和司法权合署,县官掌握审判权,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县官出于各方考虑,最终认定武松因祭祀亡兄,其嫂不允,故相争斗,不测,致嫂死亡;西门庆因与潘氏有私,前来理论争斗,力不能当,殴斗致死。于是判处武松一个“斗杀”的罪过,刑罚也相应由死刑成了脊杖、刺配,脊杖的衙役们也都心怀恻隐,实在打在武松身上的也只七八棍而已。宋代阳谷县县官的这次审判虽然存在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之虞,但在法制不健全的封建社会,这仍不失为一次罪责刑相适应,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相统一的优秀裁判。
【借古鉴今】
河北省海兴县一男子因妻子有外遇,捉奸现场持刀将情敌捅成重伤,获刑3年6个月。主审法官引用古训“奸情自古出人命”语重心长写下判词和寄语,告诫世人。
被告人郭某某怀疑妻子某甲和男子某乙外遇,遂在妻子车内安装了用于定位和监听的手机。某日,郭某某通过监听得知妻子某甲和某乙在一高架桥下轿车内幽会。郭某某携刀前往,对二人发出警告并指责后,某甲、某乙均坐在车内对其不予理睬,无所忌惮,遂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某气愤之际持刀将某乙胸部、腹部捅伤,妻子某甲也在阻拦中被刺中左腹部。
后,郭某某在妻子劝说下停止捅刺,并主动对被害人某乙进行救护送医,随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某甲、某乙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郭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郭某某所在村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出具从轻处罚申请书和请愿书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古人训语‘奸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出轨者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不贞。二被害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平等,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这种通奸行为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彻底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轨被抓现行、犯罪动机是处于极度气愤、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后果较轻、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某乙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本院为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用案例出自海兴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审判长常建新)
供稿:王 胜
原标题:《法官文苑 |《释古鉴今观水浒》之六——武松“斗杀”西门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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