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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三十三期 曹馨丹: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

2022-09-08 20: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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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干警司法能力,促进适用法律统一,营造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用法意识的氛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专栏,陆续推出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普法系列视频。

第三十三期

主讲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 曹馨丹

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谋虚伪行为特征

1

行为人与相对人都非常清楚的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比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如果是单方进行虚伪意思表示,对方并不知情,则该意思表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

通谋虚伪行为包含两个行为

2

伪装行为

即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行为

隐藏行为

是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伪装行为无效,是因伪装行为是当事人通谋故意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评价,直接认定无效。对于隐藏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依据隐藏行为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定。

如果隐藏行为本身有效,按照有效处理;如果隐藏行为本身无效,就按无效处理;如果隐藏行为本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典型案例

3

某甲为逃避对某乙的债务,与其弟弟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屋售予某丙,同时,该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某甲的要求,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某丙名下。某丙实际未向某甲支付价款。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查询,某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某乙得知某甲将房屋赠予某丙一事,以某甲、某丙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某丙则称,由于其曾替其哥哥某甲融资,故其哥哥赠与其该套住房,双方之所以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提供给建设单位办理过户使用。

问题:该案中,某甲、某丙之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甲、丙实施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通谋虚伪行为,买卖合同系伪装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是隐藏行为,其行为效力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向丙赠予房屋的目的是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某乙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上述案例的情形同时也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某些时候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会在两项制度上发生竞合,此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路径,无论当事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在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将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 |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三十三期 曹馨丹: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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