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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顾客在超市滑到摔伤,责任如何界定?法院这样判... ...
原创 丰泽法院 丰泽法苑 收录于合集 #真实案例普法系列 31个
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却不慎摔倒受伤
谁该为此负责?
近日丰泽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因市区某超市正在调整陈列的物品,员工将门店用于调整商品陈列排面所用到的装饰材料透明板从红色叉车上拿下放在地板上。顾客苏某某在超市购物经过该处时不慎踩踏透明板导致摔倒受伤。
事发后,苏某某拨打120急救并报警,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治疗期间,超市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后经鉴定,苏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苏某某认为其摔伤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管理义务,超市理应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责任。超市则认为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超市的责任。
法院审理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对外开放且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其对商场内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涉案事故缘于超市员工在调整陈列物品时,将用于调整商品陈列排面所用到的装饰材料透明板从红色叉车上拿下放在地板上。苏某某经过时,因踩踏透明板而摔倒受伤。
经查证,超市摆放透明板是临时性的行为,其对该临时性行为本应当尽最大可能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如加设简易围栏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超市在放置透明版现场未安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对于该临时性行为显然无法充分预判,正因该超市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苏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商场购物时也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诚然,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由于过分信赖商场的环境安全,目光主要集中于商品之上,但不能以此排除消费者应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也不能过于苛责或要求消费者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故苏某某亦应承担本案事故的部分责任。综上,法院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该超市承担合理费用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苏某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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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对物的要求,应当保证场所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对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牌并及时告知;二是对人的要求,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
供稿:行政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顾客在超市滑到摔伤,责任如何界定?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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