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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KTV向客人收取“版权费”,管理协会:针对经营场所
北京青年报1月31日消息,30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新麦客KTV唱歌,被前台要求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并声称长沙所有KTV都收。KTV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且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
网友唱K被要求交5元著作权使用费1月30日,有多名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多家新麦客KTV唱歌被要求交著作权使用费,也有网友表示,在好乐迪KTV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网友@猫先生不养猫发帖称,被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后,他要求对方开发票,对方只给开了消费凭证,并未注明是版权费。在其要求下,对方出示了收取版权费的依据,即由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发布的《关于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通告》。
该通告称,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沟通、协商与争取,按照其要求,各KTV从即日起向歌曲著作权使用人收取卡拉OK歌曲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5元/包厢/场,望广大消费者理解和支持。
广电局:版权费要交,但是否由消费者交无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月3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长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咨询,被告知长沙市没有关于KTV消费者需缴纳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但国家确实有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规定,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但其实最终还是消费者承担,但是一般在KTV有包厢费、服务费等消费项目,有的把这个明细告诉你,有的没有说,但实际上也收了”。
该工作人员称,歌曲著作权谁使用谁付费,实际上场所和消费者都承担了,但全国那么多权利人和使用者,不可能一对一收费,只能统一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KTV经营场所交给协会。“如果场所不交著作权使用费是会被起诉的,场所要交也要告诉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收费公开透明是好事。”
版权费收费方: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5月发布的公告,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
关于KTV场所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一事,北青报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得到回应称,集体管理组织依权利人授权管理版权作品,向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这里的使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版权使用费,会与每一个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我们的许可合同是与KTV场所签订的,收取的是KTV场所的版权使用费,合同中不包含去KTV场所的消费者。而KTV场所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的管理范围内。
同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醒消费者称,我会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如有假冒我会名义收取版权费的,请大家仔细辨别,及时向我会反馈。
(原题为《去KTV唱歌要交版权费?收费方: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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