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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高校拒绝持临时身份证考生进考场”事件:违法
1月28日,东北师范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考试时,有四五名考生使用临时身份证被拒绝参加考试。考生小张(化名)称,招生简章上写着临时身份证无法参加考试,但准考证上未注明。现场录音显示,民警也在现场交涉,但负责招生的老师坚持以简章上的规定为主(1月30日中国青年网)。
应该说,这位负责招生的老师没有瞎说,持临时身份证不能进场参加考试,确实是东北师范大学招生简章的明文规定。问题是,假如考生在考试前丢失了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在补办,但补办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申领了临时身份证,如果临时身份证无效,岂不是无法参加考试,失去一次人生的选择机会?更重要的是,在一个法治国度,临时身份证能不能参加考试,不是凭谁随口宣布,而应由法律决定。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3条则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14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这就是说,临时身份证完全具有证明身份的法律效力,东北师范大学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学生进入考场违法。
事实上,这种因临时身份证无法进入考场的事经常发生。2012年,某市组织事业单位招考,7名考生因持临时身份证被拒于考场之外;2014年1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名考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某市一个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放弃考试。还有一些地方的招生简章也和东北师范大学一样,事前就明确规定,持临时身份证不能参加考试。
或许是考虑到群众意见,或许是发现拒绝临时身份证的做法确实违法,一些地方开始纠正。但实际上,关于临时身份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有些有法不依、继续拒绝临时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这不仅造成了法治乱象,其危害也是无法挽回的。对于因为临时身份证被拒绝参加考试的考生,他们的人生机会被无理剥夺,即使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就算可以打赢官司,却无法重新参加错过的考试,最多得到一点经济赔偿。
所以,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有关部门应重申临时身份证的法律效力,在全国刹住拒绝临时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对各地招生简章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追责,而不能听之任之。
(原题为《持临时身份证考试被拒,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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