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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请国家赔偿案做出赔偿决定
春节前,新疆高院决定赔偿被称为“新疆版聂树斌”的周远191万余元。
1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新疆高院获悉,周远(又名周易)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已办理完毕,该院向赔偿申请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决定书显示,新疆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决定书称,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事实,周远于199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其实际被羁押共计5479天,201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合计1418458.31元。
此外,周远提出应予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综合考虑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给其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按照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赔偿决定书第三项还指出,要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周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7年5月16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刺下体事件,第二天,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
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
因该案疑似出现“一案两凶”,周远被称为“新疆版聂树斌”,多年来,他的母亲李碧贞一直坚持为其申诉。
自周远1997年被抓,经历两次重审、一次再审,他被判处的刑罚也从死缓改判无期,再改判15年,至2012年获释。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案再审公开宣判,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改判周远无罪。
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周远的有罪供述,缺少能够锁定周远作案的客观证据;周远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被宣告无罪后,周远及其律师正式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中使用姓名为“周易”),新疆高院经审查后立案。此后,新疆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核查明,并经审委会合议,作出上述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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