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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保洁员售卖拾获发票获刑:交易份数高是量刑主因

徐隽/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8-01-3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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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题为“北京一地铁保洁员捡1800余张一卡通发票卖钱,被判十个月”的新闻在媒体平台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大家纷纷感慨“太重了”、“应该判缓刑”,并质疑法院的量刑依据。

针对此问题,记者独家采访了案件承办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详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事实细节

承办法官表示,网上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大体准确,但并未涉及部分影响量刑的细节:

被告人谢某于2017年6月2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1841份,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发票均系真发票。

报道中所称谢某所售发票是捡的、并不知道出售发票是犯罪行为,属谢某的个人辩解,并无证据支持。

相反,购买方称他知道谢某是地铁站保洁员,之前曾向谢某购买过发票,才会本次继续订购,两人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公安机关从买方随身处起获的手机侧面支持了这种说法。手机内经查找,有命名为“立水桥发票1.8量大”字样的联系人,拨打电话实验证明为谢某号码;买方解释“立水桥”指代谢某工作的地铁站,“1.8”指代销售价格为票面金额的1.8%,“量大”指代谢某可提供发票数量。但对于此前交易,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未纳入指控范围。

关于发票来源,虽然谢某一直坚持是自己捡的,但部分发票属于联号票、且票面整洁、边缘码放整齐,与其他部分褶皱、零散外观明显不同。

此外,谢某、买方均证实本次交易是买方首先向谢某订购5万元面值的发票,谢某表示需要确认手头数额,而后答复有6万的票,并提出交易价格为票面金额2%,买方同意后两人在约定时间交易,被民警当场捉获。

审理阶段,法院为谢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后经审理,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量标准

关于非法出售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以100份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份数、票面金额、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是否系“职业”售票人、发票来源、再犯罪可能性均影响最终的量刑。

海淀法院在2017年度审结非法出售发票罪55件,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同时,58名被告人中21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为36.2%。

以55起案件为样本,最常见发票为出租车专用发票和一卡通充值发票,分别占比30.9%、21.8%;与之对应的,出租车司机、地铁工作人员均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高发群体,地铁清洁员、综控员多人涉案。透视全部案件,一条从业者收票—中间人倒票—抵扣者约票的黑色产业链条,正在从线下蔓延至线上,隐隐铺开。

刑罚的预期效果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既要让未犯罪的人不敢犯罪、也要让已经犯罪人不敢再犯。结合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谢某的交易数额为1800余份,是定罪标准的18倍,这是判处十个月的主要原因;没有对谢某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曾有销售行为、发票系其收购后转卖,但不论是其索要对价的方式、还是磋商的过程,可以看出谢某对发票交易并不陌生,如果对其判处缓刑,可能会形成“只要交罚金就可以了事”的印象,不足以防止她后续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利于对周边潜在犯罪者形成震慑。

而“不知道是犯罪”,属于对违法性认识的抗辩;但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明知道行为构成犯罪,只需知道行为被禁止的程度即可;发票不可买卖当属常识性问题,因此并未影响对谢某的量刑。

规制目的

对涉发票行为,目前刑法根据是否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也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票人和卖票人同等打击(中介人亦打击);对于普通发票(真票),则主要打击出卖人,对于买受人,需要考虑其用票的不同情况,以逃税罪等罪名规制。

涉发票罪名的设立原因在于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理念及由此衍生的发票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违规、交易行为最终指向的都是逃税。此类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受害方,但如予以放任,将对税收制度产生根本影响,也会对依法纳税企业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是必须从严治理。

(原题为《保洁员“捡”发票售卖获刑十个月,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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