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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妥善处理历史性产权案,辩证看待民企发展不规范行为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最高法公布的这7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其中“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简称北鹏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一起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表示,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赔案,大法官公开质证
“北鹏案”源起“打黑”,辽宁公安被指违法扣押企业财产2000万。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案还是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质证的国家赔偿案。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最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了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北鹏案”案。
经审理认为,本案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公司涉案土地属于镉污染地且后期已补办相关手续,本溪市中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妥善处理历史性产权纠纷”
“北鹏案的圆满审结, 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祝二军说,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陶凯元强调,《国家赔偿法》不但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而且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人民法院要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形成倒逼机制,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实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保护产权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在此期间,最高法院还相继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明确的示范效应、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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