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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发布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2022-09-02 15: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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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向群众擅自筹集资金

并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

都属于“非法集资”

我国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五个

最常见的罪名有以下两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近年来,平江法院依法加大

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8年以来共审结集资诈骗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件

有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近期,平江法院发布了部分审结的集资诈骗

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先来了解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人们常常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在一起,集资诈骗在客观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主观上,它们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换句话说,集资诈骗在获得钱财的时候是否想过要归还这些钱。如果借钱的时候已经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根本就没有打算要按约定来还钱的就属于集资诈骗的范畴,反之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得多。

案例1

罗典梅集资诈骗案

罪犯罗典梅,女,57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高中肄业,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淡江村。

被告人罗典梅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购提前支取的银行定期存单需要资金、有老板做生意、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每月支付1.2%至20%的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播,采取用后期借款偿付前期借款本息的诈骗方式,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2013年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典梅先后直接或者间接向傅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7000万余元,扣除部分利息转据和偿还的本金,实际诈骗金额为6275.8万元,支付利息1800万余元,造成傅某某等八十九位被害人共计4447.58万元集资款未归还。被告人罗典梅除将非法集资款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外,还使用大量非法集资款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等,后因无力偿还于2021年1月29日至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罗典梅违法所得53.47万元。

本院以被告人罗典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2

徐兴国集资诈骗、挪用资金案

罪犯徐兴国,男,59岁,汉族,高中文化,原淡江村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淡江村。

被告人徐兴国与罗典梅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徐兴国在明知罗典梅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四处举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购提前支取的银行定期存单需要资金、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儿子买房需要钱款等为由,并以每月支付1%至20%的高利息为诱饵,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2018年至2021年1月,被告人徐兴国帮助罗典梅非法集资179万元,罗典梅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造成被害人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兴国利用担任平江县三市镇尧塘种养殖扶贫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私自从合作社账户上取现资金共计人民币81万元,挪用给罗典梅用于非法集资资金周转,上述款项至案发已全部归还。

本院以被告人徐兴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3

邱茉莉集资诈骗案

罪犯邱茉莉,女,32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新裕村。

被告人邱茉莉在既没有经营性实体,也没有其他金融或财产性收益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配电箱、外贸生意等事实需要资金,并以每月支付3%至20%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期借款偿付前期借款本息的诈骗方式,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从2016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邱茉莉先后向王某某等十九人非法集资,至案发时共有2397.68万元尚未归还。被告人邱茉莉将非法集资款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自建房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购买车辆、投保商业保险、个人挥霍等,后因无力偿还于2020年12月28日至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以被告人邱茉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4

张清军集资诈骗案

罪犯张清军,男,38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朗溪村。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清军以投资“澜庭集化妆品生意”“信用卡代还”为由,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采取虚构信用卡代还项目、虚假宣传“澜庭集化妆品生意”经营状况等手段,先后从被害人熊某某等十三人处非法集资共计873.9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等。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清军因无力偿还,遂向平江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前,被告人张清军已归还614.37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259.53万元。

本院以被告人张清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5

方典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罪犯方典珠,女,54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西街。

2015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典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其经营的平江县长寿镇“清风阁”茶楼、“蓝色音梦”KTV、“星期天”酒店、“依尚服装店”等店铺需要装修、进货、资金周转等为由,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承诺的方式,以每月支付1.5%至5%的高利息为诱饵,向三十多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50.44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案发前,被告人方典珠偿还本息280余万元。

2020年7月21日,因无力偿还欠款和利息,被告人方典珠主动向平江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以被告人方典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6

云国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罪犯云国余,男,75岁,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云国余在开发平江县三阳农贸综合市场项目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他人介绍,云国余以提供工程业务、项目投资和资金周转等为由,采取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艾某某等四十六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385.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云国余已清退集资参与人本息共计3732.8万元,尚欠艾某某等二十八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659.3万元未归还。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云国余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城坡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以被告人云国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编辑丨朱梓薇

初审丨贺 维、方坚强

复审丨李永红

原标题:《平江法院发布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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