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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版地名条例施行:有重要方位意义小区命名不再由开发商定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孟春晓
2022-09-02 13: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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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民视觉  资料图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9月1日,经过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今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要以之为准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于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此前有过三次修正(2004年、2010年、2011年)。本次修订,是重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总结重庆《条例》22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该市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的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三十四条,其中第三条明确,《条例》所称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名称;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道、路、街、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及其他设施名称等。

《条例》规定,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地名的更改要满足一定条件,相关单位不可再“任性”更名。

《条例》还规定,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园区、广场的命名、更名,依法申请报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此前规定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命名,而现在,命名主体更改为“住建部门+民政部门”。简而言之,对于类似的小区叫啥名,再也不是开发商说了算。

《条例》还倡导政府部门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支持在渝学校开设与地名文化相关的课程。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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