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一文搞懂

2022-09-01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恋爱期间

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

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

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

一旦感情不再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么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夏某向法院诉称:原告与赵某同是某厂职工,2019年赵某急需缴纳商业保险,分三次向夏某借款合计30600元,赵某称:“有钱了,再还钱”,但一直未偿还,且协商未果,故诉至鸡冠区法院。

赵某辩称,夏某所述与事实不符,未向夏某借款,双方是一起生活多年的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夏某与赵某相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开始同居。2019年12月先后两次夏某向赵某分别转账5000元、15600元,赵某将这两笔款项用于缴纳个人商业保险。2020年7月,夏某向赵某微信转款10000元。被告赵某经过一审判决不服,向鸡西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某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证据中说“在一起就那么地了,不在一起,应该给我的你赶紧给我”“我怎么没给别人交保险呢,我钱怎么没给别人花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30600元应否认定为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夏某依据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已实际给付出借款项,赵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它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夏某应当对其与赵某之间存在借款30600元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因夏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款项系借款,故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因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赵某自愿就该款项与夏某“一人一半”,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上诉人赵某给付被上诉人夏某15300元。

/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编辑 | 那娜 张岩

来源 | 鸡冠区法院、中国普法

原标题:《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一文搞懂》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