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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两份保的房屋受损因属违建遭拒赔,法院判决一份赔一份不赔
一场暴风雨后,家住江苏泰兴市农村的刘卫多间房屋受损。他为房屋投过保险,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知自己的房子有“双保险”——当地应急管理局在该保险公司也为他的房子投保了。不过,该保险公司以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拒绝赔偿。刘卫为此诉至法院。
9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泰兴市法院获悉,鉴于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而刘卫自行投保的保险未特别说明房屋需要“具有产权证明”,该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户籍家庭投保的保险要求房屋“拥有产权”,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对刘卫自行投保的保险进行理赔,赔偿4.3万元。驳回刘卫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投保的保险进行理赔的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院查明,刘卫建有一栋三间二层楼房,还有六间辅助用房,他为这些房屋投保了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去年7月6日,泰兴市突发雷暴大风和短时强降水天气,刘卫的六间辅助用房受损。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知,除了其自行对房屋投保外,市应急管理局也在该保险公司为全市范围内约39.23万户籍家庭投保了“团体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后该保险公司以刘卫的六间辅助用房系违章建筑为由拒绝赔偿。刘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针对两份保险赔偿共计11.3万,其中支付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金4.3万元、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卫自行投保的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载明,“营业性用房、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及畜禽棚为不保财产”,并不包含违章建筑或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上述条款对“房屋”一词未进行明确定义,亦未作出诸如“需具有产权证明”等限缩性质的特别说明。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投保房屋需具有产权证明进行抗辩,但其并未向投保人刘卫提供保险条款,刘卫无从知晓保险条款有无对“房屋”一词进行解释。因此,对保险标的“房屋”的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当在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市应急管理局投保的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为全市范围自住房,同时明确“自住房”的定义为户籍、房屋地址为该市行政区域内且为被保险人实际自住并拥有产权的房屋。案涉受损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刘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拥有产权,故该受损房屋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且市应急管理局所投保的该保险属于惠及全市居民的保险项目,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此公益性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应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就刘卫一户而言,其拥有合法产权的三间二层楼房应在保障范围,而案涉受损的六间辅助用房因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不应纳入该惠民保险项目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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