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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官司有多复杂?看看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超人版权大战
2018新年刚至,某国内高雅艺术顶级剧团为该剧团国民经典作品炮轰原作者家人,指责家人以诉讼方式阻挠经典演出,声称该作品的改编、演出权利早已由剧团购买,还拿出老领导与原作者的手书,争议当初的“合约”是否有效。这不由令人想到大洋彼岸的一出公案,某些“剧情展开”似曾相识,两方手撕的历史也已不止“前后三十年”,争议作品更早已走出美国征服世界,化身美国精神的符号之一,这就是“00后”也非常熟悉的超人(Superman)。不过大多中国读者可能不知道,超人还是美国各级法院的VIP,围绕着超人形象的版权官司从1947年一直打到2016,从东海岸的纽约一路打到西海岸的加州,被告公司从小清新长成巨无霸,超人的“双亲”相继撒手人寰,“超人”亲历了美国版权法六十年间的重大变化,堪称美国版权界搞事情的扛把子。
一切恩怨都要回溯到1933年。杰瑞·西格尔(Jerry Siegel)、乔·舒斯特(Joe Shuster)当时还在俄亥俄州念高中,某日二人脑洞一开,分工合作,西格尔担当故事脚本,舒斯特负责画画,涂出了一个看起来有点点哥特、有点点邪恶的漫画《超人的统治》。
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1935年,两个年轻人一同投身职业漫画领域,为纽约的一家漫画出版社——国家联合出版(National Allied Publications, 后简称NAP)工作。
1937年的雇佣合同NAP由马尔科姆·惠勒-尼克尔森(Malcolm Wheeler-Nicholson)在1935年创立,后来马尔科姆又和两个合伙人一起另起炉灶,创办了后来鼎鼎有名的侦探漫画社(Detective Comics,后简称DC漫画或DC)。当时,NAP对“超人”颇有兴趣,但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还是想把它卖给报纸漫画连载栏目,可惜最终没有一家报社递来橄榄枝。1938年3月,西格尔只能把超人卖给自己的东家,一共卖了130美金。按照公司政策,公司买下了所刊登作品角色的所有权利。此时,西格尔和舒斯特也已经不关心价码,不再指望超人会红了,能看到正式出版就已经相当不错。
包含超人版权130美金的支票就这样,超人在NAP旗下著名的《动作漫画》(Action Comics)第一卷(1938年6月)封面故事上初次登场(《动作漫画》第一期实际用的是DC的社号)。大家都没有想到,《动作漫画》就此一炮打红,读者纷纷反馈那是因为超人。
《动作漫画》第一期封面1939年,DC又趁热打铁地开张了《超人》杂志,专门刊登超人故事,连《动作漫画》 逐渐也成了超人故事连载的专号,各种同人系列、迷你系列纷纷登场。
超人大获成功之初,西格尔就跑到纽约与DC漫画的合伙人哈里·多宁菲尔德(Harry Donenfeld)见面,想重新谈一下这笔买卖。多宁菲尔德告诉西格尔,DC拥有超人的完整版权,他甚至可以用其他作者和画师替换掉西格尔和舒斯特,不过他还是给了两位创作者一个报酬相对更丰厚的延展合同。1938年9月22日,西格尔与舒斯特又同DC签了一个十年期合约,约定DC对他俩未来五年内创作的任何漫画故事,享有六周内的优先取舍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两个月后,西格尔就向DC提交了他新创作的关于超人童年冒险的故事计划,这个角色自称“超人小子”(Superboy)。DC回绝了。两年后西格尔又递交了一个超人小子的完整故事脚本,DC并没有在六周内给出任何回应。1944年西格尔参军,随军驻夏威夷,DC却在此时推出了《超人小子》故事,登载在More Fun Comics第101期上,部分故事正是基于西格尔1940年提交的脚本,并由舒斯特配图。此事DC并没有事先告知西格尔,于是,“超人版权大战”第一回合正式爆发。
1947年, 西格尔和舒斯特将国家动漫出版(National Comics Publications,简称NCP)告到了纽约州法院。(在此一年前,马尔科姆手中的NAP公司和DC漫画合并, 组成了NCP。)这场诉讼围绕超人和超级小子的权利归属,以及创始者应占的合理利润份额展开,西格尔和舒斯特主张1938年的版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缺乏足够的对价;而公司一方则主张《超级小子》是职务作品,也是《超人》的衍生作品。纽约高院负责审理查明此案的扬(Young)法官认为:(1)130美金不是超人版权的对价,而只是两人为《动作漫画》第一期创作的13页底稿的酬劳。双方于1937年12月签订的雇佣合同里明确记载了漫画每页10美金的报酬,故1938年3月1日的130美金支票应视为对该雇佣合同的首次执行;(2)不予支持职务作品的说法,因为西格尔的两次提议都没有在六周内为公司接受,故而不适用他们在1938年9月的合同;(3)《超人小子》是一部独立作品。
NCP公司于是寻求庭外和解,愿意以94000美元向西格尔与舒斯特买下两个形象的版权。在此基础上,1948年5月21日,扬法官最终判决,原告将在有关“超人”的创作、出版、销售、发行和仿造包括名称上的仿造方面受到限制与禁止,此外NCP拥有“超人小子”的独家版权和独家名称使用权。
NCP支付给原告西格尔和舒斯特1937年至1947年3月的版权费统计和所有员工与公司的纠纷一样,案件结束,NCP解雇了西格尔和舒斯特。
其实早自1939年,《超人》也如西格尔初愿登上了报纸连载,早期还是舒斯特亲自画,后来就转由韦恩·博林(Wayne Boring)画。舒斯特离开NCP后,博林成功上位《超人》首席漫画艺术家,他画的超人个子更高,细节更丰富。1955年左右,科特·斯旺(Curt Swan)又接任了博林。随着《超人》作者队伍的壮大,公司也必然需要建立起统一的创作纪律,几任主编前赴后继开疆拓土,各有可圈可点的功业。超人的超级力量也随着历任主编理念的不同忽大忽小,而在1960年代,超人已然成为最畅销角色,还从纸上跃入广播。
此时,超人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依照《1909年美国版权法》,超人的版权要在1966年到期了。彼时的版权保护期为28年,但是依照法律,可以经作者在版权局登记后再续保28年。要特别说明的是,美国版权法绝非生来就是今天的样子,而是历经许多次重大变化,且尽管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版权法绝不是字面意义的“不成文法”,恰恰相反,最初就有明文可依,那便是早在美利坚建国前半个世纪就已经在新大陆实施的英国《安妮法令》,可以说美国版权法的历史比合众国的历史更悠久。直至1788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国父们无比重视地把版权写进了宪法第一条,明确“美国宪法赋权国会,给予作者在有限时间内拥有对作品的独家权利”。国会遂于1790年5月31日颁布了首部版权法,又在1831年的那次修订里将《安妮法令》14年加续保14年的保护期规定直接改成了28年。近八十年后,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签署了又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新版权法案,在这个1909年版权法的“缝缝补补”里,因循《安妮法令》的模式将作品保护期延长到了“28年+28年”——此处敲黑板,法律将这个申请扩展的权利交给了作者,而在新的28年开始前签订的原版权转让合同,作者可以宣告终止。正是基于这一重大变化,1965年4月,西格尔和舒斯特提交了续展版权保护期的申请,第二轮超人版权大战也就此拉开帷幕。
1969年,西格尔、舒斯特将国家杂志出版社(National Periodical Publications,后简称NPP)告到纽约南部地区法院。被告又换了名字?对!马尔科姆手里的两家公司先是合并为国家漫画出版社,继而更名为国家杂志出版社。纽约法院认定在1947年之战最后的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中,西格尔与舒斯特已经向公司转让了他们所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了续展保护期的权利。法院同时判决超人是职务作品,尽管两作者在他们受雇之前就已经创造出了这个形象,但在《动作漫画》第一期上刊载的超人故事,是在DC指导下的修改版超人,而不是最初的雏形。这个判决令公司大胜,西、舒惨败,两兄弟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总算捞回了点颜面和利益。上诉法院推翻了超人是职务作品的认定,理由是创作动机才是决定是否职务作品的关键;但维持了续展权已转让的判决,也就是说西格尔和舒斯特的确不再享有超人版权。
其实在1969年的第二回合大战之前,NPP已经为肯尼国家公司(Kinney National Company)收购,肯尼后来又收购了华纳七艺(Warner Bros.-Seven Arts),最终变更为华纳传播公司(Warner Communication)。1973年,制片人塞尔金德父子向华纳买下超人的电影版权,一直到1978年圣诞档期推出了由理查德·唐纳执导、克里斯托弗·里夫领衔、马龙·白兰度助阵的《超人I》。事实上从导演、编剧到主演,电影整个制作过程几经波折,而另一边,听闻华纳宣布《超人》电影即将开机,西格尔向报社扔去“炸弹”通稿,发出了一个工人向资本家的血泪控诉——
我,杰瑞·西格尔,超人的联合创始人,向这部电影发出诅咒!我希望氢弹(超级弹)炸掉它。我希望忠实的超人粉丝集体远离它。我希望全世界都能闻到围着超人散发出的恶臭,不要让电影发酵成为一场瘟疫。
读下去,你们会知道创造了这个无比成功的虚构角色的我们,是如何地遭受剥夺。
这家出版商扼杀了我的日与夜,阻断了我的幸福,绞杀了我的职业。这家公司的高管是经济上的凶手,是见钱发疯的怪兽。倘若他们,还有华纳的那些高管们还有良知,就会幡然悔改他们对舒斯特和我的一切所作所为……
公开谴责引来了同仇敌忾,DC动漫下另一条著名生产线《蝙蝠侠》的创作者尼尔·亚当斯(Neal Adams),和创造了“小丑”罗宾的杰瑞·罗宾逊(Jerry Robinson)站进了他们的阵营。他们共同发起了一场公众运动,呼吁给予动漫创作者更好的待遇。西格尔和舒斯特在第二回合的法庭上失去的/未获得的/不可能再获得的,终于在这场舆论战中扬眉吐气拿了回来。迫于压力,华纳兄弟同意给予西格尔和舒斯特每年固定津贴与完全医疗福利,并将他们的名字加入未来所有有关超人制作的演职人员名单里,当然要求是不再发起超人之争。两人接受了。
或许是西格尔的怨念太深,诅咒力太强,就在《超人I》最终公映的1978年,美国迎来了版权法迄今最重要的一次变革,《1976年美国版权法》实施,这也是今天依然有效、所有美国作品都适用的一部版权法。新作品的保护期变更为作者生前及逝后五十年(同今日中国著作权法标准),相应地,1909年法案中的初始保护期和续展期的规定废止,代之以版权转让35年后的终止权。与1909年版终止权不同的是,1976年版还把这个权利赋予了家属。也与前代的路径一样,1976版始终在顽强地不断地打补丁,这些后来的补丁让超人的命运又再一次逆转。
电影《超人I》剧照1992年7月,舒斯特去世了,他在遗嘱中指定姐姐珍(Jean Shuster Peavy)为遗产执行人。原本,出版于1938年的超人形象依然适用1909年版权法的保护期规定,经由两位作者在1965年的续保申请,超人会在1994年后进入公有领域。偏巧,就在舒斯特去世前一个月,美国通过了一项版权法修正案(Public Law 102-307,106 Stat.264),该修正案将1978年以前取得版权,并在1964年至1977年间进入续展保护的作品,自动从原有的第二个28年保护扩展到47年。这意味着超人的保护期又向后推延了19年。1977年,NPP又将公司名字改回了DC漫画。这一年的10月2日,舒斯特的家人同DC签约,再次将舒斯特所有的那一半基于超人的版权、商标权和财产权授予DC,并保证不再通过诉讼或其他任何方式主张这些权利。DC为此支付舒斯特家人每年25000美金。
1996年1月,西格尔也离开了人间。这时超人出版已逾56年,1976版权法规定了作者或家属执行终止授权的时间窗口是此后五年,而具体执行这项权利需要提前发出通知,具体到超人形象,这个通知的法定截止时间是1997年4月18日。西格尔生前并没有提出终止授权,但他的遗孀乔安娜·西格尔、女儿劳拉·西格尔·拉森一直纠结到最后半个月,于4月3日向DC漫画发出了终止授权通知。这样,西格尔家重新拥有了50%的超人权利,而另一半经舒斯特家人的授权保留在DC手里。
这对华纳而言就相当尴尬了。2001年10月16日,华纳开出了条件,提出先一次性给家属300万美元,每年再支付50万年金,西格尔家人还能拿到超人各种影视作品版税的6个点,以及超人动漫出版物的1个点,除此外还享有完全医疗福利,DC漫画同意在未来所有超人制作中都插入一行“经由J.S.家族特别同意”。这一天也是华纳电视剧《超人前传》的首次播放。西格尔家的律师凯文·马克斯(Kevin Marks)在10月19日的回信里接受了这些条件。
然而,戏剧性的情节再次上演。几乎同时,一个叫马可·托波洛夫(Marc Toberoff)的家伙闯入了超人的世界。马可本是一名诉讼律师,专精版权法和娱乐法,他也是创造出另一支超级英雄队伍神奇四侠、X战警、绿巨人、雷神托尔、银影侠的漫画家杰克·科比(Jack Kirby)的律师,代理科比对阵漫威。他的客户名单里还有音乐人雷·查尔斯(Ray Charles)、詹姆斯·布朗(James Brown)的后裔,被《福布斯》、《好莱坞报道》、《洛杉矶商业周刊》等纷纷评为对娱乐产业最有影响的知产律师。此公还有一个不那么出名的身份——电影制作人,投资一家叫太平洋映画(Pacific Pictures)的小公司。就在华纳和西格尔家磋商的这一年,舒斯特的外甥马克·沃伦·皮瑞(Mark Warren Peary)找到了托波洛夫,2001年11月,皮瑞、皮瑞的母亲珍和托氏一起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托波洛夫很快找到了西格尔的家人,在接下去几年的协商中,托波洛夫向西格尔家开出了1500万美金的价码,试图买下西格尔家那一半的超人版权。从太平洋映画的网站看,其如今的主营业务是做9000美元起步的奢华旅行婚礼定制电影,2014年还在北京开过工作坊,不过托氏在当时的计划是要买下全部版权,开拍超人电影。
2002年9月,西格尔家炒了原来的律师凯文·马克斯——就是在一年前经由他手给DC公司发去了要约确认函,代替他的正是托波洛夫。9月30日,西格尔家给DC公司发去邮件,称版权磋商结束了。11月8日,西格尔家又给DC发去了终止通知,宣布自2004年11月17日起授权终止。但直到2004年8月17日,DC才出声拒绝接受这份通知。
另一头,舒斯特家对自己原来的那一半也躁动不安起来,在他们家与DC续约整整六年后的1998年,著名的Sonny Bono法案通过,法案更完整的名称是“版权保护期延长法案”(CTEA),这是又一项对1976版权法的补充。该方案继承并深化了1992年修正案的精神,最终确立了今日美国版权法的作品保护期,法案将1978年以前出版的作品进入公版的时间再次推迟了20年,完整分解为,第一个28年(1909年版权法)+续展的47年(1992年修正案)+新的20年(Sonny Bono),总共95年,从作品出版日起算。自然,舒斯特家在1992年谈的基于延长19年的买卖显得也许不划算了。而又一个对舒斯特家的利好是,原本严格来说,终止权的执行主体仅限于作者本人、作者的在世配偶及子女和孙子女,而在新法案里,如这些人已缺位,则作者的遗产执行人、私人代表等也可执行此权利。由此一来,舒斯特的姐姐一家名正言顺了,在原有的75年(28+47)结束后,他们就有权终止原先的版权转让,通知期自2003年起。马克·沃伦·皮瑞在2003年11月7号通知DC漫画,终止授权,并转而立刻将舒斯特的那一半授权给予太平洋映画。
超人的新世纪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2004年10月,西格尔家分两次向中加利福尼亚地区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拥有超人的一半版权,以及超级小子的全部版权。两项诉讼均由托波洛夫代理。华纳传播已于1989年同时代公司合并为时代华纳,华纳兄弟影业是时代华纳的子公司,同时拥有DC,华纳兄弟和DC的总部均在加州伯班克(好莱坞隔壁),新世纪之战的被告方升级为华纳兄弟、时代华纳和DC漫画三家。也是在2004年,华纳兄弟成为史上首家年收过20亿美元的影业公司。
DC辩称,2001年10月19日西格尔家发出的信函是对DC提出的要约的接受,是有约束力的。然而法官发现两方在此日之后的邮件里依然一直在更改协议条款,这使得法院无法将之视为稳定可执行的合约。主审法官拉森(Larson)认为,法院没有义务像缝被子一样从这封信里抽出几条,从那封信里抽出几项,去拼凑一个完整的合约。
加州法院在2007年、2008年共作出11项判决,主要实体判决内容如下:
(1)纽约法院对该案之前已有判决,故“一事不再理”,该虚构角色的对话、故事元素在1909年版权法下不构成职务作品;
(2)遗孀基于1975年协议持续接受的报酬、收益并不能视为“进一步授权”或“进一步授权的协议”;
(3)和解谈判并不导致继承人的终止通知无效;
(4)一旦授权终止,家属不能获得终止后产生的境外利润;
(5)事实部分存在的争议如是否要由被授权公司的兄弟公司或母公司承担终止后的许可费的问题,遵循公平市场价值。
需要解释的是,关于“进一步授权”和“进一步授权的协议”在Sonny Bono法案中有明确的时间点规定,即必须在终止生效开始后,这可以理解为法案禁止该权利提前进入市场。如同几乎一切权利,该法对终止权也存在一定限制,其中之一是对境外发生的权利不产生影响。
法院签发的指令部分支持、部分否定了原告的动议,对被告也同样。但总之,判决结语这样写道:“七十年后,杰瑞·西格尔的家人收回了他许久以前授权出去的,在《动作漫画》第一期出版的超人的版权……”
2009年8月,拉森法官驳回了重新审议的动议,但进一步阐述和明确了之前的判决,最主要还是针对“职务作品”的认定,细化到——在与出版商的雇佣合同签订前的文字材料不是职务作品;在出版商的请求下出现在漫画书上的材料系职务作品;在雇佣合同签订后生产的材料系职务作品;报纸漫画中的超级英雄是职务作品。在这一节上,公司一方扳回一城,但这对公司远远不够。
华纳上诉至第九巡回法庭,新一轮法庭交锋已经到了2012年11月,老伙伴舒斯特已谢世整十年,西格尔的遗孀乔安娜没有等到上诉开庭也追随西格尔而去,女儿劳拉接过了案件并成为西格尔遗产执行人。
形势急转直下。第九巡回法庭就双方的协议是否成立这部分推翻了原加州地区法院的判决,要求发回重审。如同很多看似版权纠纷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有时在合同问题。在美国,版权属于联邦立法,这是由宪法规定的,但合同法则各州有别。第九巡回法庭认为,依照加州法律,DC公司与西格尔家人在2001年10月的谈判结果是构成有约束力的合约的,这并不受其他部分条款的影响,哪怕双方还在等待后续正式落到书面合同,只要条款本身是充分明确的,法院即可执行,显然在该案中正是如此,在那封信的结尾,西格尔家当时的律师还感谢了DC的律师,赞美“他的帮助与耐心使得如此丰碑式的协议能够达成”。上诉法院还举出了同在加州的Facebook公司与太平洋西北软件公司的合同纠纷予以佐证。该裁定暂时维持了地方法院其他部分的判决。
2013年3月、4月、6月,中加州法院重审判决,以首席法官赖特(Wright)的名义作出。基于上诉法院已有的结论,在6月的最终补充判决中宣布、释明如下:
(1)关于原告西格尔家就超人提起的诉讼,支持且仅支持1999年4月16日行使的终止权有效,关于重获版权利润计算的部分法庭驳回;
(2)关于西格尔家就超级小子提起的诉讼,驳回;(事实上,在这个诉中,原告的主张不仅基于版权法,还有商标法和商法。)
(3)关于DC公司就超人和超级小子的反诉,就主张终止通知无效部分,否决;关于主张西格尔家是超人的共有人从而应受到法条限制,否决;就DC主张的2001年10月19日和解协议,法庭宣布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力,在此协议下,西格尔家族向DC全球范围内永久地转让了他们在超人和超级小子上的所有权利、产权和利益,包括版权利益,自当日起生效;驳回DC其他反诉。
显然,双方争议最核心的部分,这一局华纳公司赢了。这一次轮到西格尔家上诉了。女儿劳拉提出了一个新理由,称事实上2002年时妈妈乔安娜撤回过之前的同意,而DC公司也默认了这项撤回。这个说法在之前数轮庭审中均未出现过,法院作出了一项程序性的裁定,称如果允许西格尔家的这个说法进入接下去的庭审,将会对DC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导致DC改变起初设定的诉讼策略,整个诉讼将要推翻重来,特别是此时乔安娜已经谢世,带来的难度会更大。众所周知,美国诉讼程序极其繁杂,一个案件在进入正式庭审辩论前,需要经历证据开示等一系列过程,许多民商事案件往往是在正式开庭以前,就已经在此劳心劳力的过程中彼此探知虚实、摸到底线,遂而和解。因此这项裁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效率公平,或可悬揣法官大人们见到超人也已审案疲劳。上诉法院也认定地区法院对《超人》并非职务作品的认定没有错误。
劳拉提出的另一个理由看似很强有力,在2001年10月的信件里关于超级小子的版权并没有转移,因为那个时候西格尔家还没有终止超级小子原有的授权。确实回放前情,当时通知中所涉及的只是超人,没有超级小子。法庭没有接受这个抗辩,就这点,在这份于2016年2月10日发出的关于超人的最后一份判决书中,第九巡回法庭演示了教科书般的论证过程,直接翻到了国会关于版权授权终止权的立法目的。
版权法没有改变私权缔约的能力……国会……所期待的是双方能够缔约,在法定终止外,(一方)还可选择撤回之前的授权,继之以一个新的合约。
国会还强调这一节的立法没有要去改变已有的合同法中关于作者可以终止授权、转让的条件。
该立法背后的理性是为了保护作者免受无利可图的转让交易,在他们的作品已经充分“开发利用”从而确认了“价值”之后,通过给予作者第二次机会去协商一个更好的授权条件,以此提升作者的议价地位。国会允许作者的继承人使用提升后的议价能力去实现此目的。
西格尔家的继承人完全实现了国会的意图:用手中“迫在眉睫的法定终止的威胁获得了他们议价能力的增加,从而发出一个新的更有利的授权”。
尽管超级小子的授权并没有在1999年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终止,但西格尔家已经用此法定终止的力量协商出了一个相当有利可图的新合约。并且,没有显示出用这项重新收回的权利与DC进行的新交易里,有任何损害他家权益之处。
事实上第九法庭早在2005年就已经如此这般书写过,11年后擦了擦灰又放进去了超人的判决书里。拯救了华纳公司保住超级小子的是一个憨厚可爱的大个头——维尼熊。在当年维尼熊作者后人的授权终止案中,法庭就已经梳理了终止权条款(17USC§304(C))的立法史。
西格尔家与华纳公司的拉锯战终于到此落下帷幕。受这轮新世纪大战的影响,华纳公司在2006年到2008年间播放的电视秀《少年超人队》(Legion Of Super Heroes),原先拟定的名字是《超级小子与少年超人队》,但由于尚在诉讼中的超级小子归属未定,华纳不光改了剧名,还用超人代替了超级小子,为了看起来和谐一点将剧中的超人设定为少年。(看到过这支少年超人队的观众,现在可以明白这种蜜汁尴尬的背后因果了。)
别忘了还有那家神奇的太平洋映画。DC公司不免也要和它家以及舒斯特家族干一仗,为了那另一半超人。DC在庭审中称公司已为1992年的协议实际向舒斯特的继承人支付了将近50万美金。2013年中加州法庭作出判决,同意DC提出的于1992年与珍达成的协议,禁止了她和所有其他继承人再次寻求授权终止。法官同时判决该协议自动废止了之前所有双方达成过的合同,并且1978年后的那次授权也并不是基于美国版权法终止权条款而作出。此外,法官判决向太平洋映画转让的权利不合法,因为这是在终止生效日2013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的。舒斯特家人向第九法庭上诉,依然维持原判。
结语
写下“西格尔家与华纳公司的拉锯战终于到此落下帷幕”并不是毫无风险的判断,毕竟谁知道将来呢?不过从美国版权局公布的目前几项立法热点看,应该不会出现再度逆转法庭的修订。七十年的恩恩怨怨,法院判决都几经起落,更远非道德可以简单评判——事实上,在归属与利益分配的环节上,原本也很难说出绝对的是非黑白,七十年里的舆论同情也在不断变化。在1970年代末,《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给了西格尔一个发出控诉的平台,而时光流转到21世纪,几家漫画迷网站都更希望看到DC留住超人,华纳也熟练运用网络发出了“130美金,那不是故事的全部”的剧情反转篇。
客观讲,超人能在80岁高龄依然骨骼强壮肌肉发达,依然保有全球号召力,是集体努力的结果,离不开“亲爹亲妈”的好基因,也离不开“养父母”不断倾注的雄厚财力与人力。超人能让双方一直那么认真地抢夺,最大的前提自然是成功文化产品在美国的巨大经济价值。七十年的曲折法庭故事背后,本质上是美国版权法在利益分配上的反复衡平,在新的时代形势下与时俱进。
回顾超人案,不断带来转机的是版权保护期的一次次延长。这些延长法案的通过并不是因为超人的超能力所致,而是他幸运地赶上了全部的时代变化。1976版权法的保护期与今天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同,这是《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期限要求,是加入公约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尽管美国直到1989年才最终批准了该公约,但提前十多年已开始为此准备,这与最初源自英国的版权法思路是非常不同的——并不只有中国在国际化改造、加入国际大家庭的过程中被迫接受“西方的游戏规则”,事实上美国直到2013年还在为顺应国际大潮而大修专利法。1998年,Sonny Bono的通过与1992年修正案仅只相隔六年,而此后二十年并没有再提出新的延长提议,这也可以理解为1992年是一场不彻底的未结束的改革,恰如一战与二战可以看成是一次战争。
版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天然地在私有权与公共利益间踮着脚尖跳舞,版权持有人天然地希望能够垄断的时间越久越好,而公众天然地希望时间越短越好。在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除了国内版权人既有的利益呼吁,还要面临来自欧洲的压力。如果美国一直采用“生前及死后五十年”的最低标准,就会比欧洲的七十年标准足足少二十年,这也是大量版权持有人能成功说服国会的一项重要理由,他们还强调版权作品是美国国家收入中的重要来源组成部分。
虽然超人案中原创作者家属利用了保护期延长的红利,但这项修正案绝不单纯为了保护创作者。固然Sonny Bono的立法支持队伍中有许多大师、大咖的加持,如代表美国大音乐家格什温的遗产执行人,但立法游说队伍中最起劲最突出最持久的是迪士尼公司,其动机当然是希望迪士尼大批的早期电影能迟些更迟些进入公有领域,所以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也被反对派嘲讽为“米老鼠保护法案”。尽管在超人案中当被告,时代华纳恰也是“米老鼠法案”支持者阵营中的坚定一员。
法律的通过是激烈的双方较量。一面如立法支持者的代表Sonny Bono,喊出了“我们认为版权的保护时间最好是永远”,于是便有激进派提议可把保护时间拟为“比永远少一天”,以此合乎宪法的“有限时间”规定。但另一面,即便延长法案已通过数年,仍有反对派提出该法案违宪的质疑,终于在2003年著名的Eldred v.Ashcroft案中将违宪审查递到了美国最高法,大法官们最终还是确认了延长法案的合宪性,这也为该法案进一步巩固了地位。
超人案的另一重点当然是在富有特色的终止权,这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中尚没有对应。如果说延长法案的初衷是针对版权的现实持有者,终止权的照顾对象则是版权的最初创造者,这个机制设计有相当的合理性,籍籍无名的作者在大公司面前永远不可能有平等的谈判地位,而一旦作品成功版权绝卖,表面诚信的“落子无悔”、“驷马难追”式履约掩盖了合约背后的不公平,但法律也不宜在“风投”阶段简单粗暴直接介入,一个二次机会的机制设计,盘活了买卖全局,给原创者的前行添加了动力。
再过15年,超人就要变成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过,今年的八十大寿,DC准备得算是尽心尽力。最新消息,即将出版的《动作漫画》第1000期献礼超人的八十周年纪念,预计384页的精装合集里还要登出西格尔和舒斯特创作、但从未刊载过的12页故事《太多英雄》!2018年4月19日正式发售。在已看到的两则新闻里,DC都特别感谢了西格尔的女儿劳拉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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