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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之打印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某之父与王某之母2000年离婚,婚生子王某次年结婚,并生育女儿王小某。2008年王某亦与妻子离婚,后未再婚娶。
2010年,王某之父为王某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2021年王某患癌,其父组织6名案外人见证王某在打印遗嘱上签字,遗嘱主要内容为“王某将该商品房及名下银行存款、现金等一切财产均交由王某之父继承”。虽然6名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字,但6人并未现场见证遗嘱打印过程,遗嘱内容也未当众宣读,且仅有一名见证人在遗嘱中注明日期。2022年3月王某去世,王某之父便将王某之母、王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王某房产一处、公积金与存款合计60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应符合形式要件。该遗嘱的6名见证人只见证了王某在已经打印完毕的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拟定过程,不能确保王某知晓遗嘱内容,且见证人大部分均未注明签署日期,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另外,王某在遗嘱中的签字与日常存在较大差异,可见当时已是重病之躯,故更应通过严格的形式审查确定遗嘱的
效力,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证据加以补强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案涉《遗嘱》无效,王某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是使用电脑中预存的制式字体形成,字体千篇一律,无法通过笔迹的个性特征确定制作人的身份,容易被删除、篡改,具有真实性难辨识的客观现状,故应严格遵守法定形式。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打印的遗嘱和由他人代为制作并打印的遗嘱在客观呈现效果上并无不同,这一点是和传统手写遗嘱不同的地方。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而签名的字数又较少,容易被模仿,因此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签 发: 任君涛
供 稿: 郭 洁
编 辑: 安 露
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典”之打印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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