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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工农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李女士与被申请人马先生本是夫妻,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两人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甚至激化到发生肢体冲突的地步,李女士还曾因此受伤,后李女士带着孩子从家中搬出。现李女士称马先生经常以接孩子名义到学校附近尾随,在一次走路遇见时还发生推搡,给李女士造成极大困扰和人身威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晶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结合在案证据及过往情况,李晶最终审查认定李女士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等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新规降低了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规定》还在惩戒条款中加大了惩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通过公权力的及早介入,避免弱者受到更大的伤害,实现高质量的公平正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撰稿:立案庭
原标题:《工农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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