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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芹菜罚款案:根子还在执法任性、与业绩挂钩
“卖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的事还不是个案。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国务院督查组发现,2021年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很多案值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罚款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从中可见当地“小过重罚”现象十分突出。
小本经营,有不规范之处,应该受处分,但是“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一瓶芥末油罚5000元”,甚至处以100倍乃至3000倍的罚款,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走向了执法公正的反面,甚至严重恶化了营商环境,不利于落实“保市场主体”的部署。须知道,6.6万元的罚款可能意味着一家小夫妻店的关门,一家人的生计无着。
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小过重罚”本身是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而且也在法定裁量范围之内。要看到,从技术层面上,这种畸重的“小过重罚”原因是,作为专门法的《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法条,和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过罚相当”原则,一线执法人员没有精准把握,形成了“机械执法”“按方抓药”,结果闹出问题处罚。
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与执法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执法动机一开始就出了问题。就像国务院督查组所指出的:“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
一些明显畸重的处罚、繁复的执法,表面上“依法”,根子还在执法任性,背后还是“与业绩挂钩”之后的执法冲动、执法任性,以罚代管,罚款创收。结果,形式合法的处罚,可能就成了权力出笼,变成某种对执法对象的“合法伤害权”。如果基层执法有利益驱动,那么好经就可能被念歪了。正像网友评论所说的:“法律法规是执法的尺,不是考核工资的秤!”
在经历三年疫情、大量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罚方式从严从重,不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助企纾困的效果”。这次国务院督查组对“芹菜案”背后的“一味从重”“小过重罚”问题敲响了警钟,行政处罚不能为罚而罚,更不能有与业绩挂钩的私心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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