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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打早打小,也要严格依法办案

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2018-01-2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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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着眼于新时代扫黑除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经验基础上,对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惩治重点以及具体措施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专门政策体系,为新时代开展扫黑除恶新斗争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线图,提供了保障条件。认真领会和切实贯彻《通知》要求,对于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开创扫黑除恶新格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必须立于新的历史站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通知》中所明确的扫黑除恶总体要求,体现了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新的历史站位;同时也表明了对黑恶势力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在政治站位与治理理念上有了新的提高,为把扫黑除恶斗争不断推向深入,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基础与思想保障。

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与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相对应,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如何切实化解这一主要矛盾,是思考、谋划和推进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原动力。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在直接损害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相对于单独的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往往集黄赌毒、黑拐骗以及抢劫、伤害和贿赂等于一身,其社会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

为了不断攫取经济利益,黑恶势力采取有组织的或纠合方式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肆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持续或反复地在一定区域、行业内欺行霸市、巧取豪夺、为非作恶,使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粗暴践踏,安全感遭受严重威胁。

事实上,黑恶势力的存在,除了显性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外,还有更为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危害。一方面,黑恶势力通过不法途径不断获得财富和权力,向社会传播异端邪说和制造深度的社会混乱;另一方面,黑恶势力所破坏的不仅是国家的现行制度规定,更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些作为维系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基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黑恶势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公然和不断违犯法律,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时,其恶行与所遵循的反社会信条就会像瘟疫一样在社会中不断扩散和蔓延。正因如此,黑恶势力存在本身,就足以危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因此,要增强新时代扫黑除恶斗争的责任担当,全社会尤其是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必须坚持《通知》所提出的指导思想,立于新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的真正本质,才能保证在行动上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也只有如此,才能贯彻落实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

可以说,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认真领会《通知》的总体要求,立于履行重大政治责任的高度,坚决和卓有成效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是检验是否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试金石。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以此形成反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形成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凡是在合法社会控制持续薄弱的地方,它就能乘虚而入;凡是在社会正义持续不彰的领域,它就会横行霸道。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较之经济建设的发展尚不够平衡、不够充分,社会控制领域还存在着个别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边缘地带,为黑恶势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实践也证明,黑恶势力的快速形成,往往离不开公权力的庇护或纵容。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较长时间存在或比较猖獗的地方、领域,也往往存在着地方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不强、官员腐败和不作为等较严重的问题。要在思想上、组织上、机制上做好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准备;要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和着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

《通知》针对涉黑涉恶问题形成的深刻原因以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提出了扫黑除恶必须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即一方面,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惟有如此,方能既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扫黑除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惟有如此,方能保障扫黑除恶的政治方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坚持打早打小,严格依法开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了有效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造成持续、广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动和有效的打击策略就是在黑恶势力的形成阶段或发展初期就予以坚决打击。实践证明,黑恶势力一旦坐大,不仅打击成本显著上升,而且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十分深重。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基于高度政治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照《通知》所明确的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及时发现苗头性黑恶势力的能力,加强彼此之间沟通与协调合作,畅通“露头就打”的工作渠道,有效防范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减少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以此保障扫黑除恶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就扫黑除恶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经比较完备。近年来,针对有效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对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1997年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比较,有三处重大改进:一是将罪刑阶梯由原来的两档增加到三档,即“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二是增加了财产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高关联度的系列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其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提升了处罚力度;二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上,增加了“恐吓他人”这一新的行为类型。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还通过完善刑法中的总则性规定以及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性规定,使得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基于涉黑涉恶犯罪的隐蔽性强、违法犯罪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的瓶颈制约,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得我国惩治涉黑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备,如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证人保护以及采取特别的侦查措施,等等。

在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充分利用现有良好的法律资源提高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效率的同时,也要严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则,把好每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现执法上的偏差,使扫黑除恶的过程,真正成为伸张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扫黑除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本文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远煌;原标题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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