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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好判决,好就好在法院没有抹稀泥,判得不是模棱两可,没有各打五十板。总之一句话,没有让民众失望。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位老人在电梯里吸烟,被告杨先生出面劝阻,结果发生争执,后来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老人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杨先生对老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依然判决杨先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对一审的判决大家并不意外,因为这么多年大家已经习惯了,一些民事纠纷中,特别是像这种死了人的情况,不管你有责任没责任,总是要赔点钱的,谁让你摊上事了呢?人家死了人,没理也有理了,你惹了麻烦只能花钱买平安。法院的这种考虑“摆平”的态度事实上助长了一些人无理搅三分,把法院当成“居委会”的心理。
虽然民事纠纷不是敌我矛盾,不是说双方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各退一步,但是在双方都不肯退让步的情况下,就要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了。赔偿的理由是当事人对后果的发生有直接责任,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赔偿?事实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杨先生无责了,却不敢判杨先生不赔。二审法院对责任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样,却改判不赔,可以说做了这个“吃螃蟹的人”,显然比一审法院更有担当。
事实上,这个案子发生在去年5月,媒体报道以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杨先生,因为道理很简单,老人违法在先。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所以说,杨先生的做法没错。老人不听劝阻,与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自身疾病,杨先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凡事要讲法,这是必须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违背道德的事情法律也不会支持。去年10月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高度一致性。在这种大的法治语境下,司法审判也必须体现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对与法律、道德相悖的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
事实上,法治思维是一种权衡思维,其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引发新的问题。这个案子也是一样,杨先生尽到了法律要求公民应尽的义务,却惹来了一身麻烦,不得不花钱买平安。如此就很可能会引发负面效应,大家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行为视而不见、不敢斗争。不得不说,我们这个社会,敢于仗义执言、敢于管闲事的人似乎太少了。为了呵护这种“稀缺资源”,司法也不应该再抹稀泥了。
当然,我们这么说不是对死者不敬,对老人的不幸理应同情。但也必须承认,一些老年人退休以后,不学习、不工作,与时代有些脱节了。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是一些老年人却漠视法律,导致他们的很多行为在年轻人看来不可理喻。对这些人的普法教育、规则教育需要及时跟进。
希望这次判决能给社会一个正向的启示,也给各地类似的民事案件判决一个正向的激励。(原标题为《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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