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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评“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劝阻应得到法律鼓励
1月23日,备受关注的“劝阻吸烟致死案”二审宣判。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前,在郑州某小区电梯里,医生杨某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其后不久老人心脏病发不治身亡。杨某遂被老人家属田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而郑州中院此次的二审认为,杨某的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判决向舆论释放出一个信号:劝阻不当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
“劝阻吸烟致死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医生杨某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鸣。生活中,因劝阻吸烟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骂者,并不鲜见。劝阻公共场所抽烟者,本是理所应当,何以引来如此麻烦?此次的新闻事件,以极端案例的形式提出了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可以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对此,司法机关不应沉默以对,也不宜用“赔点钱算了”的方式追求息事宁人。面对不当行为,应当鲜明地表达司法机关的态度:劝阻吸烟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公民的角度来看,面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是否有劝阻、制止的权利?事实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很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明文规定。比如,案发地郑州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就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的权利。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共场所吸烟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这样的行为过于分散,或单个的吸烟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就不予“较真”。否则的话,法律法规就变得徒有其表。长此以往,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也心安理得,甚至振振有辞:我不过就抽了一根烟,怎么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将很少有人对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制止。
也要看到,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控烟禁烟有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无论如何,公民个体制止失当行为,应该得到鼓励。不仅控烟禁烟是这样,见义勇为也同样如此。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限度的问题:为了制止一个轻微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从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陈述的判决理由来看,杨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其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
进一步看,劝阻吸烟等失当行为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即使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义务。惟其如此,才能让人行为改善、人心向善,营造全民守法、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题为《劝阻不当行为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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