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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正后有法条与民诉法不对应,有判决引用时自觉纠正
1月23日,法院工作人员洪玉强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法条不对应的情况。
洪玉强称,《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但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并无第二款,两者无法对应。
洪玉强称,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因为《民诉法》在2012年修改时,已改动了条款,而2017年《仲裁法》修正时引用了旧的《民诉法》,从而产生上述情况。
随后,澎湃新闻发现,《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也存在法条不对应的情况。这两条法条分别指向《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原本是指法院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而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该条文与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并不相关。
实际上,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在2012年第二次修正《民诉法》时,第二百一十三条已经修正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已经修正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至今已5年多。《仲裁法》并未对上述变化进行相应修正,而是继续引用2007年修正版《民诉法》。部分法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自觉进行纠正,将《仲裁法》中的相关法条指向了现行《民诉法》中应当对应的法条。
《仲裁法》修正后三法条与现行《民诉法》不对应
2017年9月1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修正版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此前的2017年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然而,修正后的《仲裁法》中三个指向现行《民诉法》的法条出现不相对应的情况。
其中,《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显示“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无任何款项目录。
《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而其所指向的《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则为“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无其它款项目录。
现行《仲裁法》相关法条与2007版《民诉法》对应
何以产生以上不对应情形?
根据中国人大网,《民诉法》从1991年颁布以来,经过三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次修正。
澎湃新闻分别比对上述三个修正版《民诉法》发现,在2012年第二次修正《民诉法》时,第二百一十三条已经修正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已经修正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至今已5年多。
也就是说,上述《仲裁法》中与现行《民诉法》不对应的法条,对应的实际是2007版《民诉法》。
根据中国人大网,《仲裁法》从1994年颁布以来,经过两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在最新修正的《仲裁法》中,并未针对《民诉法》经修正而产生变化的法条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一部法律修正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是否应立即进行相应修正?
长期从事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国际关系学院法学教授肖君拥对澎湃新闻表示,上述错漏涉及到法律条文修改的技术问题,建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反映。
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并未就法条如何修订进行具体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尤其是法制工作部门的统编工作要尽量防止疏漏,使得相关立法之间的衔接严丝合缝,以防为法律的查明工作带来困扰。
肖君拥称,过去处理类似情况,是以“打包”处理的方式,对相关法条加以梳理。本次出现的“错误指引”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决议加以更正。从消除社会不良后果的角度考虑,建议尽早更正。此外,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进行清理、编纂。
不对应法条有判例用括号标明纠正
澎湃新闻登录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上述与现行《民诉法》不相对应的《仲裁法》法条已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部分法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自觉进行了纠正,将法条指向了现行《民诉法》应当对应的法条。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做出的案号为(2017)新执复59号裁定书中,新疆高院引用《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时,用括号备注了指向《民诉法》现二百三十七条。裁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现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又如2017年9月25日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8执异69号裁定书,直接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在引用《仲裁法》第七十、第七十一条时,法院也运用以上方法,将《仲裁法》指向本应对应的《民诉法》法条,而非法律条文所写的指向法条。
如2017年11月8日由深圳中院做出的(2017)粤03民初1893号裁定书中,“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最终,深圳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裁决。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法律体系须严谨。“《民诉法》已经修正,《仲裁法》没有进行相应修正,导致不协调,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括号的方式纠正错误,属于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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