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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浇花楼下“雨”,为啥还输了官司?

2022-08-25 17: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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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平日爱好种种花

在自家阳台种了不少花草

几天浇一次水

然而这一行为却引起了楼下刘某的不满

近日

南通中院对这起相邻权纠纷案

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楼上浇花,楼下遭殃

刘某和周某住在同一栋楼,刘某住5楼,周某住8楼。周某酷爱养花,在其住所南、西、北三处阳台外侧均搭设花架用于养花,日常浇水。

2018年7月16日,刘某报警称8楼周某家中浇花,水滴至其家中。民警出警后,发现周某家的花盆没有盆托,确实存在滴水的情况,建议周某在花盆安装盆托。

刘某

你浇花总是滴水,搞得我家墙面、地板受损,你得拆掉花架,还得赔我4100元损失。

你家楼上,又不是只有我一家养花浇水,墙面、地板受损跟我无关。

周某

法院审理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照片确实存在楼上住户不当浇花的行为。周某作为楼上的住户,在浇花时应当注意避免大量水滴落下对楼下住户造成影响。

关于刘某主张周某长期浇花滴水导致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因两家之间相距三层,并非直接相邻的邻居,且高层房屋的上层众多邻居生活用水、自然雨水、建材自身质量等因素均可导致受损发生,刘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浇花滴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起诉邻居侵权需有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本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因相邻关系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假设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刘某作为原告主张周某实施侵权行为损害其个人利益,就应当承担证明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周某浇花滴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现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安机关派出民警现场勘查,建议通过在花盆安装盆托的方式避免造成相互影响。周某应及时采纳,并注重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以避免对楼下的住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安机关的建议符合经济、绿色原则,可有效避免因为过激行为引起的邻里关系恶化,有助于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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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养花本是件修养身心的事情

切莫“楼上浇花楼下雨”

引发不必要的阳台纠纷

相互多一分考虑

邻里增一丝和谐

原标题:《楼上浇花楼下“雨”,为啥还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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