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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归联︱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上)

周桂香 白雪桦 王健
2022-09-03 10:25
来源:澎湃新闻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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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战后问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6年宽大处理了一批侵华日本战犯。这批战犯回国后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简称“中归联”),以“反战和平·日中友好”为宗旨,在几十年的战后日本社会中敢于直面自己的战争责任,作为战争亲历者的他们始终站在“战争加害者”立场反思侵华战争,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中日友好活动。虽遭受右翼势力的反对、攻击甚至迫害,但他们仍坚持活动至2002年因成员年事高而解散。其中一个支部拒绝解散,誓言坚持到最后一个人。部分原“中归联”成员在组织解散后一直以个人身份从事证言活动,向世界讲述日本侵华战争真相以及中国的和平政策。如今,健在的“中归联”成员已屈指可数。

对于新中国对日战犯处理的关注,国内外媒体和学界自新中国对日战犯审判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国内多以教育改造的过程和意义为主,国外的观点呈多样化,但两者均鲜见中日双方原始资料的支撑。

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新中国对日战犯宽大处理究竟是如何进行的,日本战犯的认罪与反省又是如何实现的,本文以抚顺战犯管理所为例,基于课题团队多年调查及收集到的相关史料,尝试厘清这段历史的脉络。

一、建国初期管押日本战犯的构成

20世纪50年代,抚顺和太原的战犯管理所共管押千余名战犯。(见表1)

表1 新中国管押的日本战犯(1954年统计)(数据来源:[日]中国帰還者連絡会編『帰ってきた戦犯たちの後半生——中国帰還者連絡会の四〇年』新風書房,1996:14-15)

抚顺战犯管理所初期管押973人,其中969人是苏联政府于1950年7月移交给中国政府的,其余4人由太原转押至抚顺。太原战犯管理所的百余名为中国政府自1949年至1952年先后在国内逮捕的。这千余名战犯中绝大部分是参与侵华战争的前线官兵;另有负责军队指挥作战的师团长、旅团长,伪满洲国高级行政长官、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末端的政策执行者,以及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负责细菌战、谍报战的机关要员。这个特殊的集团构成了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组织的缩影。

日本投降后在苏联西伯利亚关押了约60万日本战俘,他们中同属一个部队或部门的比比皆是,为何绝大部分被从苏联直接遣返日本,而偏偏自己被移交给了中国,这是这批战犯进入中国初期情绪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他们感到委屈、对苏联的屡屡欺骗感到愤怒(苏联政府告知移交的战犯“送其回国”,有些战犯在苏联关押期间辗转多处战俘营,每次转移都被告知是送回国)。但是,晚年的“中归联”成员却以拥有在中国监狱的经历而感到庆幸甚至认为“不虚此生”。“中归联”将中国的监狱称为“自我改造的学校”,他们“坚持的反战和平与日中友好的实践是基于‘人——侵略战争——杀人魔鬼——战争犯罪——战犯——人民中国的人道待遇——恢复了做人的良心’这样一个为数不多的共同经历下实现的深刻反省”。([日]季刊《中帰連》,1997年06月創刊号,発刊の趣旨)因为如果没有中国战犯管理所的几年经历,而是从苏联直接回日本的话,他们是写不出《三光》等如实反映日本侵华罪行的手记的。([日]富永正三「田辺敏雄氏、藤岡信勝教授の挑戦に応える」,季刊『中帰連』,創刊号,1997)这种结果应该是当时中、苏、日三方当事者所不曾预料到的。

综合史料和当事人的回忆可知,新中国对日战犯处理是在大量严密的侦讯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的。

二、处理前的侦讯调查

195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派检察员到沈阳做过调查,后因抗美援朝战争等调查工作未能按计划进行而中止。

1954年1月中央下达对日本战犯进行侦讯的指示,1954年1-2月对从各地抽调的366名干部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批判地学习了国际法规和战后国际法庭审理战犯的有关文件。另外,还邀请了对国际法有研究,对审判战犯有经验,对战前战后日本国内形势演变情况熟悉的人士作报告。1954年3月初组成东北工作团到达抚顺(同时派出工作组去太原协同山西战犯调查联合办公室对羁押在太原的日本战犯进行侦讯调查工作),1955年9月全部侦查完毕。

侦讯调查工作主要围绕证人证词、书证物证、被告人(战犯)供述三方面开展。而被告人(战犯)的供词则是侦讯调查过程中最为艰难的一项工作,极大考验了东北工作团和战犯管理所的决心和毅力。

195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进驻抚顺开始侦查时,少数下层战犯已有初步的悔罪表现,但绝大多数中、上层分子仍公开抗拒管理,否认侵略犯罪行为,否认战犯身份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有的认为“中国无权处理”,要求把他们送交国际法庭,甚至猖狂质问东北工作团“懂不懂国际法”等,态度极端嚣张傲慢。

日本战犯的身份构成复杂,他们侵略中国,残害中国人民,但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是战争的受害者,有的家破人亡。部分出身于劳动阶层的下级军官、行政官吏和士兵经过几年的教育和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思想上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初步暴露了部分罪行。战犯又多属集体犯罪,彼此对罪行是了解的。出身和地位的不同又使得上下级之间、官兵之间和不同系统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这给侦讯带来了有利条件。苏联政府移交的相关资料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根据中央“上层从严,下层从宽”“少数从严,多数从宽”指示精神,工作团把审讯的对象锁定在了将校级战犯,执行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采用了“巩固和利用确有转变的,教育提高较好的,争取表现一般的,动摇分化较坏的,揭发打击和孤立顽固反动的”等中国人民解放军一贯的斗争策略。与战争年代相比虽然对象不同,但工作的目的是基本相同的,即“不仅为了使他们侦查、审判期间认罪伏法,达到顺利处理,更重要的是在认罪伏法的基础上改变他们的人生观而重新做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破坏和平,拥护战争的分子变为反对战争、拥护和平的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关于侦察处理日本战犯工作情况的报告》,1957年)根据战犯的具体情况,工作团采取了讯问、运动与时事政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侦查。

侦讯和悔罪运动普遍开展之后,战犯思想斗争逐渐激烈,顾虑普遍增多,用各种方法对抗讯问,有些战犯狡辩抵赖,拒而不谈,有的从中捣鬼,伪供、乱供,有的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企图蒙混过关;有的伪装积极、投机讨好、企图从中取巧;有的供出罪行之后,又感到后悔,寻找各种借口进行翻供;有的在众犯检举和证据面前,供出罪行后又产生畏罪、悲观和企图自杀的心理;有的战犯担心检举了别人,将来回国后遭到报复;还有战犯利用打暗号、递纸条等办法串供(如杀害赵尚志的田井久二郎与东城政雄)。针对这种情况,工作团加强了普遍教育和有重点的个别谈话,针对不同的思想表现,加强攻心解惧的教育,反复交代政策,指明前途出路,激发他们的良心和正义感,扫除认罪、检举中的思想障碍,消除各种思想顾虑,提高认识,使其感到只有老实认罪、检举才有出路。(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侦查处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1957年)事实证明,坦白后的轻松、解放感是难以言表的。([日]『認罪~中国・撫順戦犯管理所の6年~』,NHKハイビジョン特集,2008年)

在东北工作团的领导下,抚顺战犯管理所通过战犯选举组成“战犯学习委员会”(简称“学委会”,内设学习、编译、文化、体育和生活等五部),通过战犯学习委员会,展开了多方面的学习和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使学委会形成吸引和指导战犯加速自我改造的核心。校级以下的由宫崎弘担任委员长,将校级战犯由古海忠之负责。“学委会”虽为自由组织自主运营,但实际上负责人是由管理所指定的。“中归联”成员在回忆中对此表示理解。比照苏联时期强制性学习、伴有捏造成分的互相检举揭发,他们更认同中国方面润物无声的教育和民主自由的学习,并将苏联和中国的政策比喻成寓言中的“风和太阳”。

1954年6月至9月的三个月时间对战犯们来说是一个颇为不凡的经历,“中归联”称之为“认罪最盛期”,每每回忆起这段惊心动魄的经历,其成员都会有新的感动和强烈的怀念。([日]中国帰還者連絡会編『帰ってきた戦犯たちの後半生——中国帰還者連絡会の四〇年』,新風書房,1996:11)部分战犯通过这种集中式坦白讨论、相互间的加害告白才发现彼此竟然如此凶残无人性,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对战争罪行的认识。这应为东北工作团组织战犯集中式坦白的意外收获。

侦讯期间,东北工作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始终坚持说理斗争,政治教育和人道主义感化教育相结合,严肃地追究了战犯的罪行,并且紧密结合讯问,先后派出大量工作人员奔赴全国十二个省市,北至黑龙江,南至云南、广东等广大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走访数万名战争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属、知情者,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工作组收到很多群众举报。工作人员还查阅了战后未被销毁的日伪档案、文件以及战时发行的报刊等,取得了证实战犯战争罪行的大量确凿依据。共订卷2918册,计431400页,约计194130000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关于侦察处理日本战犯工作情况的报告》,1957年)仅仅资料就装了两辆卡车。([日]「高橋哲郎さんを偲ぶ会」実行委員会『小異を残して大同につく:高橋哲郎さんの人生と中帰連』,2018年)

侦讯终结阶段,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核准的案件,由承办各案的检察员向受审人宣布侦查终结,把全部侦查卷宗交给战犯阅览进行质证。同时向他们说明:同意案卷中认定的各项罪行的,要逐页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辩。战犯阅卷后感触很深。富永顺太郎说:“让战犯阅卷,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是没有的事,这使我非常感动!”他又说:“通过阅卷使我更进一步相信中国政府是实事求是的,我的每一件罪行都有人证物证,对罪行罪责我没有一点意见,按我所犯的罪行早就应该枪毙,但是中国人民对我是非常宽大的,我不但现在要好好配合,而且在法庭要老老实实接受审判……”(王志强:《正义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战犯纪实》,科学出版社,2016:302)经统计武部六藏案件中,法庭审查了有关档案、书刊等物证315件。铃木启久案件中,检查人员向法庭提交调查笔记89件,调查报告1份,照片38张。(武航宇,王昆仑:《司法理性的实践:改造审判日本战犯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97)这也就难怪“中归联”成员在回忆中惊叹于中国政府对其犯罪证据的收集与展示了。

对于个别战犯在侦讯期间自杀,“中归联”成员认为是畏罪自杀,但抚顺战犯管理所和东北工作团则是以工作的失误进行了总结。管理所方面认为,1954年5月3日到6月2日,仅一个月中,即发生自杀事件七次之多,由于我们警惕不高,制度不严,对新的情况估计不足,终有两名因畏罪自杀而死亡。根据这一经验教训,按东北工作团的指示,在管理工作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抚顺战犯管理所编:《战犯管理所五年来工作总结》,1955年)时任所长孙明斋认为是自己没有很好地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辜负了周恩来总理对他的信任而深感不安。([日]新井利男資料保存会編『中国撫順戦犯管理所職員の証言』,梨の木舎,2003:396)东北工作团对战犯自杀事件总结为由于对运动的尖锐复杂的斗争形势认识不足,对战犯的思想具体掌握不够,特别是看管不勤、检查不严、制度不周等缺点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侦查处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1957年)可见对战犯的畏罪自杀,中国方面的态度是负责任的、惋惜的。

中国共产党在化敌为友方面是有着多年的成功经验的。关于反省,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做了阐释:所谓反省,“就是一种自我思想斗争,从自我思想斗争中,去克服消除、与根绝一些错误的不正确的不健全的思想方法和思想意识,从思想方法与思想意识上的改造使之逐渐达到完全正确的健全的境地,唯有如此,这种自我思想斗争的过程,往往是非常残酷的”。(《罗瑞卿军事文选》,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416)个别畏罪自杀的战犯没有能够承受得住这种痛苦的自我否定。由此可见,人在思想上彻底否定自我是痛苦的,也是艰难的,而一旦悔过自新,也是坚定不移的。

自1954年3月东北工作团进驻抚顺战犯管理所至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侦查工作持续了两年多时间。对此,工作团在总结中进行了反思和自我批评:由于在初期对侦查处理日本战犯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缺少足够的认识,没有积极建议与请示领导批准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而盲目地预计在五个月以内完成侦查任务。实践证明,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要想在五个月内完成侦查任务是不可能的,随后在延长时间中又未估计出一个适当的时间,因此就不得不屡次延长时间。在干部中产生急躁、疲惫情绪,影响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侦查处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1957年)新中国对国际战犯处理缺乏经验,面对新的问题,工作中需要不断探索研究,需要时间。

1964年抚顺战犯管理所工作人员合影

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在对日本战犯的侦讯中,把对被告人每一项罪行的起诉都建立在多方面确凿的证据基础上。同时,全面、客观分析了被告人每项罪行的性质和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活动与动机以及所起的罪恶作用,正确地认定了被告人的罪状和应负的责任。从侦查结果看,这批战犯在侵华战争中犯下了策划、推行侵略政策、进行特务间谍活动,制造细菌武器,释放毒气,屠杀、抓捕、刑讯、囚禁、奴役和毒化我国人民,强奸妇女,大量掠夺我国的物资财富,毁灭城镇乡村,驱逐和平居民,制造无人区等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的各种严重罪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侦查处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1957年)晚年的原战犯山口伊藏等仍认为,他们在中国的六年中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是剥夺了中国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日]『認罪~中国・撫順戦犯管理所の6年~』,NHKハイビジョン特集,2008年)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侦讯在几十年后仍得到战犯本人的认同。

中央档案馆近年公开的《中央档案馆藏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编》(以下简称《笔供》),就是在侦讯阶段按照所属系统组织战犯集中式坦白讨论、相互提醒、批评和帮助中完成的。部分将校级战犯的坦白则是由昔日部下的检举而完成或修正的,《笔供》有明确标记。日本历史学家研究成果显示,接受新中国审判的45名战犯的笔供相关内容与日本社会现已公开的战报或战时月报等史料的记述是吻合的,笔供的真实性获得证实。([日]《中国侵略の証言者たちーー「認罪」の記録を読む》,岩波書店,2010年)

《笔供》收录了842名侵华日本战犯的供词,其中包括抚顺战犯管理所的766名。据“中归联”成员回忆,在《笔供》形成过程中,中方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要“实事求是”,如实交代罪行,且始终未给予战犯任何提示。([日]『認罪~中国・撫順戦犯管理所の6年~』,NHKハイビジョン特集,2008年)据战犯高桥节夫(原关东州警察部特别高等警察课特务)回忆,他提交供述书后,曾被检察官传唤。检察官肯定了他所交代的罪行,但同时指出人名、地点、时间等存在错误。并对他说,“1米长的东西,既不能说成1.5米,也不能说成0.5米。不可夸大也不可减轻事实”。([日]高桥节夫,「証言:ある特高警察官の戦後」,『季刊《中帰連》Vol.22,2002年)

对照《笔供》和“中归联”证言不难看出,“中归联”成员的战争证言呈现两个特点:一是相对于《笔供》中战争罪行的列举,回国后的战争证言中更多包含了对受害者的理解和忏悔;二是回国后战争证言更多聚焦在烧杀抢等战争犯罪,而对性暴力犯罪的反省明显少于《笔供》中的供述:从公开的《笔供》中统计,平均性暴力犯罪率高达70%以上,广泛涉及到军政司法等各个系列,尤以军队系列为重(80%以上),上至将校级高级军官下至基层官兵均有性暴力犯罪自述。从犯罪地点看,既有中国境内的,也有在其他国家犯下的罪行。比如高居关东军第3方面军第30军第39师团中将师团长的佐佐真之助在笔供中供述了其所属日军在荷兰领属东印度设立的“慰安所”及其本人使用罪行,认为“这是对‘印度尼西亚’妇女重大的侮辱行为,这是军之重大罪恶”。佐佐真之助身为职业高级军官,在向中国政府提交的供词中如此反省显然不会是故意给自己捏造耻辱。

2000年,年逾八旬的金子安次和铃木良雄之所以毅然选择在国际法庭上做“最难以启齿”的性暴力犯罪加害证言,原因很简单——“没有人讲”。他们这代人“必须把战争的真实情况、侵略战争的真相留下来”。这一切怎能用对战犯的宽释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对日“外交牌”这套说辞来解释呢。

三、新中国对日战犯处理方式

新中国对日战犯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审判和免于起诉即行释放。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个决定组成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和7月,分别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山西省太原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个日本侵华战争犯罪案件(抚顺: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争犯罪案;抚顺:铃木启久等八名战争犯罪案;太原:城野宏等八名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太原: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共45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判。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上述4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8-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自1945年“八·一五”日本投降以后,被告人被俘之日算起)。其余战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宽释,分三批回国。第一批335名6月;第二批328名7月;第三批354名8月,由我国红十字会移交给日本代表。有期徒刑战犯最后一批于1964年4月刑满释放回国。

“免于起诉”是肯定战犯在入侵我国期间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战争犯罪,应当予以严惩,但是鉴于他们悔罪表现和某种客观原因而不交付审判的一种宽大处理的措施。它是通过一种严肃的法律手续和具有政治意义的形式,庄严地宣布宽大处理,免于起诉即行释放。从庄严宣布宽大释放时战犯们的表情和回国后的认识看,这种形式对被宽大释放的战犯确实有难忘的教育意义。不过,仍有部分战犯是在踏上自己祖国日本的土地后才相信中国政府是讲信义的,才逐渐开始了思想上的转变。

虽然审判这批战犯是属于中国的主权,但是由于他们所犯罪行是属于国际性质的战争犯罪,因而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起诉,不仅依据了我国的法律原则,而且也参照了某些国际法惯例,采取了稳、准和重质不重量的基本精神。对容易引起国际间争论的某些罪行(如在战场上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等)和不关紧要以及对被告人关系不大的罪行,都没有起诉,从而使每项罪行的认定和起诉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关于侦查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情况介绍》,1957年)

对于新中国的审判,战犯杉原一策1981年在一次演讲中谈到,“每当思想情绪涣散时,我都要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伪满洲国系列被告人的判决书,读后即可感到思想情绪的稳定,身心得以解放。”杉原一策认为,判决书中明确了自己的侵略罪行是践踏了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重大战争犯罪。认罪是他们终生不渝的方针。([日]中国帰還者連絡会編『帰ってきた戦犯たちの後半生——中国帰還者連絡会の四〇年』,新風書房,1996:435)

杉原一策原为伪满洲国司法部刑事司长简任一等,1956年被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判处18年有期徒刑,作为日本司法界专业人士和战犯当事人,二十多年后回顾新中国的对日战犯审判仍如此感慨,可见新中国的对日战犯审判对于当事人来讲不只是认同,而成为了余生追求和平与美好的鞭策。

新中国对日战犯的处理,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二战后各同盟国对乙(B)丙(C)级战犯的审判和处理,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日战犯审判中的严肃与宽大。(见表2)

表2  二战后处理乙(B)丙(C)级战犯的国别和人数(国外数据来源:〔日〕富永正三:《あるB・C級戦犯の戦後史――本当の戦争責任とは何か》,水曜社,1977:194)

新中国对日战犯处理既是新中国人民民主法治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发展,同时也向世界展现了新中国以宽大的人道主义理念及政策为实现中日两国的和平而做出的巨大努力。在二战战胜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做到所有战犯不仅认罪接受审判,使不同国家战争加害者实现人性回归、价值认同,而且将反省悔罪付诸数十年余生,为世界各对立乃至敌对民族、国家间的和解与共生提供了典范。

(本文系国家社科一般项目“从日本战犯认罪反省进程透视中国共产党对日战犯教育经验研究”(21BDJ075)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周桂香为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白雪桦为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健为大连理工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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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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