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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车后车厢载人侧翻酿大祸……法院这样判!

2022-08-23 17: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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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车的后车厢是用来拉货的

不是用来载人的

但总有一些人

安全意识薄弱

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硬生生得将皮卡车变成了小型客车

给道路交通、人身安全等带来极大的隐患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吴某等人在A公司承包的绿化亮化建设工地进行栽植绿化工作。事发当天下午,司机彭某将其驾驶的皮卡车停放在有坡度的小路上,随后离开车辆前往工地上工作。傍晚收工时,吴某等人在司机彭某未在驾驶室、且驾驶室已被他人坐满的情况下擅自爬上皮卡车的后车厢里,准备乘坐皮卡车下班回家。

吴某一行多人上车后,车辆的重心失衡,发生溜坡,随后侧翻至路旁的沟渠里。该起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吴某等多人受伤。为此,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和司机彭某赔偿19万余元。

案情审理

该起案件系因吴某意外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赔偿之诉,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既有伤者吴某,又有皮卡车的驾驶司机彭某,还有案涉工程的管理经营者A公司,那么,事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故本案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的划分。

首先,事发时,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明知皮卡车后车厢的用途是运输货物,且司机彭某并未在驾驶室、驾驶室的座位被他人占用的情况下,仍爬上后车厢,其应当预见该违法行为会显著增加交通安全风险,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吴某承担50%的责任。

其次,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管理者、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在事故发生时,A公司存在疏忽和懈怠,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40%的责任。

最后,事故发生前,吴某与其他工友就曾经乘坐彭某驾驶的案涉皮卡车上下班。在事故发生时,司机彭某作为案涉皮卡车的驾驶人、管理人,对皮卡车负有驾驶、管理义务责任。彭某将皮卡车停在斜坡上,未充分预见到多人上车可能导致皮卡车发生溜坡、侧翻的事故,在吴某等人爬上后车厢时未及时予以制止,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司机彭某承担10%的责任。

最终,芦溪县人民法院判决 A 公司和司机彭某共计赔偿吴某9万余元。案件上诉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行人出行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选择正确的交通工具及安全合理的乘坐方式。皮卡车的后车厢是露天开放式设计,一旦遇上紧急刹车或突发事件,仅靠双手根本无法固定自己的位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堪设想。载货汽车违规载人的行为非常常见,但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千万不要贪图一时方便,把货车当客车,酿成事故将追悔莫及。

作者:南坑法庭 杨旭

原标题:《皮卡车后车厢载人侧翻酿大祸……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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