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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9岁男子胁迫3名儿童与其裸聊,犯猥亵儿童罪获刑三年

“半岛晨报”微信公号
2018-01-18 21:59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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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份,不满十四周岁的小丹、小雪、小琳(均为化名)在何某言语恐吓威胁下,先后被迫模仿不雅动作并与其视频裸聊。据称此案是我省(辽宁)首例社交网络猥亵儿童案,日前,法院判何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威胁三名儿童裸聊

小丹、小琳、小雪是好友。何某通过网络与小雪和小丹成为网络好友。聊天过程中,何某分别向两人发送黄色短片,并扬言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模仿片中动作,与其裸聊,便进行报复。

受了惊吓的小丹和小雪只能言听计从,两次事件后,两人不敢再登陆社交网站。谁知,何某利用网络空间又找到两人的朋友小琳,谎称是小丹的哥哥,并用相同的手段对小琳进行逼迫。

视频过程中,何某截取小琳裸照,后期,更以要将裸照发到小琳学校为要挟,要求小琳继续与他裸聊。惊恐之下,小琳将此事告诉了家长,家长立即报了警,何某的行迹才败露。

猥亵儿童被判三年

何某,男,1997年4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次日何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6月5日至6月12日期间,何某明知小丹、小雪、小琳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在用手机与其进行QQ视频聊天过程中,强迫三名儿童将衣物脱光,做出不雅动作。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明知本案被害人均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通过QQ视频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何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何某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明知被害人均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采用胁迫手段通过QQ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于何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综合考虑了本案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上诉人何某到案后的表现,在法定刑以内量刑,结果适当,对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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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成为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重要媒介之一。近年来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有所增长,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猥亵的现象也有所凸显。案件是不法分子通过QQ、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方式,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此类案件多发于城郊结合部或农村等区域,多为熟人作案,且被害人未及时报案的比例高,作案手段多表现为诱骗、胁迫,暴力程度不高。

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未成年人缺乏社会交际经验,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对象,因而上网必须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要切记,不要轻信网上朋友的信息资料,也不要在网上把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学校、照片等信息作为公开信息,更不要在父母或监护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走出网络,与他人见面约会。一旦在网上受到威胁或发现令自己感到不安的信息时,应立即告诉父母或监护人。

广大家长应强化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不到位是猥亵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绝大部分受害人家庭存在监护方式欠妥或者缺失的问题。未成年人家长要提醒未成年子女善用网络,不通过网络途径与陌生人交友,不与陌生网友见面。对于幼童的家长,要尽量避免幼童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况。家长应具备防性侵意识,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情绪变化和反映的不正常情况。对于有可能发生性侵行为的,要及时报警,避免因长时间遭受性侵导致儿童难以愈合的身心伤害,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查明真相打下基础。 

(原题为《大连19岁男子利用网络猥亵3名儿童,截取不雅照片...这些事家长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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