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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重婚”,可以算“无罪”?
我国《刑法》所说的重婚罪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须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在不知道原配偶上诉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客观方面虽然形成重婚的事实,但亦是多种客观原因所致。行为人的重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应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代某英与被告人秦某明于1992年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2000年被告人秦某明起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代某英离婚,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同年5月2日,本院向原告秦某明送达调解书,因被告代某英已返回北京,故于同年5月24日通过邮局用特快专递向代某英寄送调解书。2003年,自诉人代某英向本院递交《情况反映》,称原离婚调解书未收到。本院认为原审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代某英寄送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违反自愿原则,故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云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1.撤销本院(2000)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2.准许秦某明与代某英离婚;……”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二人宣判并送达判决书,12月24日代某英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秦某明与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6日被告人秦某明收到代某英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代某英认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其与秦某明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秦某明与张某构成重婚,遂于2004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明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系重婚行为,但因被告人秦某明主观上无重婚的故意,且其重婚的行为是在不知自诉人代某英上诉的情况下所实施,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无与他人重婚的故意,其一直认为秦某明与代某英已离婚,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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