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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车位销售新规出台:买一套房最多可买两个车位

闻办 郜征/安徽商报
2018-01-1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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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主出售,不得“只售不租”。 16日下午,合肥市规范住宅小区车位(库)销售管理通知出台。

车位只能卖给业主

据合肥市房产局发布通知,该市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增购需公示三个月

合肥车位(库)销售管理中有一条,是以往没有过的,即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对此,合肥房产局解释,管理规定是,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即: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房子卖了车位也得卖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也应同时解除。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也就是说,个人购买的小区车位只能转让给同小区业主。

据了解,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两年,合肥市区和四县一市均参照执行,不按该规定要求销售车位(库),未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车位)物权登记。 

(原标题:《合肥车位销售新规出台 买一套房最多可买两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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