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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单位犯罪的实践认定

2022-08-22 0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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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量平台爆雷跑路,P2P 刑事犯罪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公众视野,其中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引起了学术界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 3 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浩天城公司于 2014 年4月初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赵某光。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8月期间,浩天城公司设立“沪易贷”网站(www.huyibank.com),在网站上发布“年利红”、“双季宝”等理财产品,通过在网站上投放广告、召开宣讲会等方式,以承诺给付13%至 23%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招揽投资人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期间,浩天城公司线下通过销售人员在小区、道路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浩天城公司理财产品,以承诺给付 13%至 20%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5 年 10月至 12 月期间,诚公公司利用“启东启缘度假村”项目设计理财产品,通过销售人员在小区发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承诺给付 8.4%至 11%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招揽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赵某光于 2015 年 8 月购买并实际控制诚公公司。根据浩天城公司、诚公公司工商资料可以证实,浩天城公司、诚公公司均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评析:通过该案可以看出,P2P 网贷平台——“沪易贷”背后的浩天城公司和诚公公司开展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的其他合法业务,但却否定浩天城公司、诚公公司单位人格,对浩天城公司、诚公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个人犯罪行为论处。也就是说,如果P2P 平台的成立是为了骗取公众资金,那么应当否认P2P 平台的单位人格,以个人犯罪认定;如果该 P2P 平台的成立并不只是专门为了违法犯罪,还是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出现否定单位人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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