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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法院:【以案说法】“管辖权异议”的那些事儿
近日,永登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受理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乙公司自2021年4月-7月期间陆续从甲公司借款,合计金额为17433000元。经双方就运费对账,确认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运费2129089.55元。在甲公司多次索要之下,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确认上述两笔债务欠付债务总额为19562089.55元,并承诺于2021年9月5日前清偿所有债务,逾期清偿则就借款部分需承担银行利息,后乙公司未偿还,甲公司诉至永登县法院。
乙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提出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支持呢?
1、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处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
2、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向谁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书应当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查之前,应当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该案是否有管辖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4、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会有什么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对于管辖权已经有约定,乙公司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完
来源 | 立案庭
原标题:《永登县法院:【以案说法】“管辖权异议”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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