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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更新消防免罚清单,有14项不予处罚事项
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8月16日14时,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伟民等负责同志出席,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消防领域在2019年推出了第一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这些事项实施情况如何?这次新出台了消防清单2.0版,内容上有何变化?
李伟民介绍,2019年3月,消防部门推出首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实施三年来,累计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116起,主要涉及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故障、室内消火栓箱配件缺损、遮挡消火栓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轻微违法行为。
今年根据市政府法治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司法局指导下,市消防救援总队对2019年清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对象和范畴,分为两大类14项不予处罚事项,第一类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共12项,这些事项严格遵照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主要涉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施工现场水运管理等方面。
第二类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明确的“无过错不予处罚事项”,共2项。一是在消防救援部门检查发现之前,单位已自行发现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类问题、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依法不予处罚。二是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形,并履行了书面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依法不予处罚。
清单的出台主要是在保障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部分事项扩大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无过错不予处罚事项”。这一改变将使更多生产经营者受益,并引导社会单位更积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开展自身检查巡查、实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将更有助于实现执法目的、促进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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