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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丨对“拦高铁”,能否适用治安拘留的处罚?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18-01-11 19: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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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在合肥火车站扒阻高铁发车一事被全民热议。最新消息是,罗某道歉了,还被罚款2000元。面对媒体采访,罗某做出了这样的解释,由于跑错车站,自己到检票口已经是16:37分,但是她在出租车上查了该车次已经晚点到16:52分发车。自己和女儿成功地过了检票口,可是后面带行李的丈夫却被工作人员拦下了。自己和列车长说,我老公就在楼上,10秒就能跑上车,麻烦工作人员放行。

她觉得动车在一个站停靠10分钟,还剩2分钟,而且她老公10秒就可以下来,为什么工作人员就不让她老公下来。面对媒体采访,罗某反问道:“我这样做有错吗”?罗某的道歉看来并不是发自内心的。

众所周知,在车门没有关闭的情况下,高铁是不能发车的。可高铁能够等吗?“车不等人”这个基本常识在面对特殊情况时可否变通一下呢。也就是说,高铁能否为迟到的乘客等上这10秒钟?

根据高铁专家们的解释,高铁调度指挥系统是一个计划性很强的系统,因为哪怕5分钟的延误,可能导致调度员要为后续列车变更接车站台,车站接发车人员、其他车次的旅客要紧急从原定计划的站台转移倒变更后的站台,会对车站运输秩序带来极大的干扰。对整个高铁铁路网来说,5分钟甚至可能影响全国路网运行。

所以,高铁晚点牵一发而动全身。铁路专家还表示,车站时间是联网的,精确到秒,只要安检口关闭,就意味着站台也要执行清洁工作面,启动车辆前的工作,乘客必须服从这样的运行规则。高铁发车时间都是精确到分秒的,无法迁就个别乘客。如果此次高铁部门为罗某个人“开后门”,那以后是不是人人都可以以各种理由让高铁等着他!

至于说罗某强调他丈夫10秒钟就能够跑进列车,这完全是其站在个人角度只为自己着想。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有媒体报道,铁道部曾规定,全国各车站停止检票时间均规定在开车前5分钟,2007年“4·18”大提速后,铁路部门对各车站开车前停止检票的时间,下放到各车站,由车站自行规定。这就是说,车站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停止检票的时间,特别是在车子晚点的情况下,做出适当处置。所以,停止检票后就不能再进站,错过了可以改签。

高铁发车前几分钟关闭检票通道,不让人进是一种常识,也是一项基本规则,不可有例外。试想一想,如果乘客都抱着“踩点”的想法去坐车,都有着趁这10秒跑进高铁的权利,那车站还会有正常的秩序吗?那很可能时不时就会出现拥挤逃难似的场景,哪还会有秩序可言!

不过,在此次舆论潮中,也有为罗某鸣不平的。如有观点表示,依据列车晚点的实际时间推算,乘车人罗某有权阻止车门关闭,罗某是在维护自己和家人的“乘车权”,反而是高铁工作人员工作方式傲慢、冷漠以及僵化。

这种貌似讲法的逻辑推理恐怕比罗某扒阻列车更可怕。任何人的权利决不是孤立的存在。发车时间决不等于上车时间。过分强调迟到乘客的“乘车权”,就是对其他广大乘客权利的漠视,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对铁路运输秩序的漠视。

另外,对于本次事件的处理也值得一说。铁路公安对罗某的罚款是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也仅是罚款2000元。由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依据该条例不能对罗某实施拘留等更严厉的措施。

但事实上,罗某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许铁路公安机关认为罗某破坏的主要是站内的火车安全运行管理秩序,而非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所以,就选择了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罚款处理。

目前的2000元罚款虽然比拘留和罚款并行的治安处罚要轻,但也在铁路公安的行政处罚权裁量范围内。不过,这件事虽然没有给高铁运营造成严重后果,但其社会影响恶劣,是否需要对罗某施以更为严厉的治安拘留措施,值得考虑。

与此同时,还有人质疑,罗某的行为是不是已涉嫌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比较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然而,就本次事件而言,由于高铁停在站内,还没有发车,车站对于车辆运行安全的控制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一般乘客扒阻车门的行为对车站的公共安全的危险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而寻衅滋事罪则要求行为者故意无事找事,惹是生非,或者起哄闹事,肆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点罗某也不符合。加上刑罚的发动还是要谨慎为之,所以,公安机关未对罗某追究刑事责任亦在法理之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乘车规则的制定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护所有乘车人的合法权益。那种心里有私利,眼中无规则的行为注定是背离法治的。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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