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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在山西|皋陶作刑与皋陶文化(上)
原创 贺伟 山西法制报 收录于合集 #法治文化在山西 38个
皋陶是舜、禹时期的士,即大理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史传皋陶的故里,在山西省洪洞县。
皋陶名庭坚,字聩,古籍中有写为咎繇,据传是颛顼帝与邹屠后的第七个儿子。《明一统志》《大清一统志》载:“皋陶,洪洞人,县南十三里,墓木之西,庙宇崇坡之上,守臣以岁祀焉,制也。”《洪洞县志》云:“皋陶出生在洪洞县士师村,死后葬村东二里许,村东北建祠。庙、墓数千年在焉,祭祀不断。”
皋陶大约生活在公元前2280年至公元前2170年间,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当时在晋南一带,尧、舜、禹部落联盟,形成了华夏诸方国的核心。皋陶卓有成效地辅佐了尧、舜、禹三代君主,有圣臣之称,是我国先秦史中一位有深远影响的人物。他创刑,造狱,倡导明刑弼教、以化万民,成为中国历朝历代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所尊崇的楷模,其影响绵延四千余年。
《尚书·虞书》载:“帝舜三年,帝曰:‘皋陶,蛮夷华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行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又记:“咎繇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由此可见,皋陶刑法是中国最早的刑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皋陶制刑注重教化,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无刑,体现了皋陶英明的刑罚观。在原始社会末期部落相互征战,成批的屠杀俘虏,简单而又残忍地对待犯罪,所以皋陶提出:“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制定了五种刑罚,以惩办不同罪行的人。而在刑罚起源之初,他就提出了“慎刑”“轻刑”“期于无刑”的思想。“慎刑”就是不能滥施刑罚伤及无辜;“轻刑”就是宁可从轻处罚,而不可刑重于罪;“刑期无刑”就是希望最终消灭犯罪,“以至未等用刑而案先泯”。为了实行以惠民安民的德政,皋陶倡导“五典”“五礼”“五服”。既然天意指定了区别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的礼节,并设计了五种服饰,就应顺应天意,同心同德理政。既然安排了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之间的伦常关系,就应相处和睦。执行“五刑”,以辅“五教”,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
皋陶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正逐步从蒙昧野蛮进入文明的历史阶段,开法治和“民为贵”的思想先河,使上古社会的人类开始迈向文明。皋陶成为古今史学家公认的中国司法的始祖。其借助以判断曲直的独角兽,也成为中国司法的象征。
皋陶之所以能成为上古时期与舜、禹齐名的先圣,并受到众臣和舜帝禹帝的钟爱和尊重,这是与其在治国方面表现出来的非凡才能和过人的韬略所分不开的。
摘自《山西法治史话》
贺伟
版式:李湉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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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文化在山西|皋陶作刑与皋陶文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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