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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逻辑机理与实施对策
文|刘翔峰,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所公平竞争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是我国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深化与拓展。作为新发展阶段市场经济改革的行动纲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破除市场障碍、确立市场统一规则标准、推动我国市场由大转强等进行了系列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基石,能够实质性地推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快要素自由流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重塑国际竞争优势,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畅通国内大循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逻辑机理
1. 统一大市场要解决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问题,核心是确立公平竞争规则
市场交换促进资源禀赋的流动,使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在商品交换中,市场主体发挥各自优势,通过交换促进分工合作,能有效优化产业链和供应链。分工形成的市场,初始阶段循环相对封闭。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交换动能增强,价格引导资源禀赋有效流动,重新组合或生产成为新产品,技术革新则能加速这种交换,带来市场空间的扩大延伸。市场扩大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不断增长,如一国能实现统一的大市场,则在无形中扩大了市场规模,再通过制度开放与国际市场对接而形成区域性市场,这种开放促成了更大规模市场的出现,促进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高度活跃。
市场发展要求产品和服务快效流动、有效匹配生产和需求,如果物流不畅,硬件和软件的基础设施不发达,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则较高,不利于商品和服务的循环。市场运行中的物流成本及各类运输成本,实际上可能是由制度性阻碍引起的。不同地区的同类产品价格差异可以体现出市场分割程度,价格差异越小,说明市场一体化程度越高,而统一的市场规则可以推动形成一体化市场。
市场竞争尤其是公平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的反面则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市场垄断和企业垄断,如果垄断只是无限追逐资本的利益,则可能出现资本侵入各类民生、教育类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出现利用垄断优势地位,低价收购损害广大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利益等问题。同样,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合谋串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都会损害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强调公平竞争制度就是要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按照市场决定贡献、贡献决定报酬,合理分配利益,让价格信号成为权衡成本和收益相对公平的尺度。只有如此,才能让市场有效发挥配置要素资源的作用,才能持续激发市场竞争力,增强市场活力。
市场超过一定规模,如果不订立法制规则或者有法不依,各类市场秩序就会混乱。目前中国市场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管制过多、政府职能错位等导致的低水准“有序性”。因此政府要发挥好有为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恰当有效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
2. 建设统一大市场是市场经济向成熟阶段发展的必然结果
各国经济历程表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破除各种梗阻和制约,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从而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典型的当属欧盟统一大市场以及各多边贸易协定构建的区域市场,表现为持续放松各种关税,破除非关税障碍,促进商品、资本、人员自由流动,在相对统一的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这对市场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相对公平。各发达经济体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阶段,致力于去除市场障碍和地方保护,颁布各类法律形成市场统一遵守的规则和标准,促进产品和各类要素快速流动,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市场经济迈向成熟阶段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体现。
党的十四大与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指出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此基础进一步提出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做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周密细致的改革部署,其脉络非常清晰,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性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起点,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
二、把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科学内涵
《意见》出台后,社会上产生了一些疑虑。如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概念不了解、目的不清楚,对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存在不同的看法,如何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有各种困惑,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涵。
(一)要素市场化改革、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三部曲”
2020、2021、202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文件,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建设的连续性和紧迫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成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成,都需要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才能得以实现。
1.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十四五”基本目标之一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2021年国办印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方案》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坚持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三项基础制度,形成了打通流通大动脉、畅通市场循环的一系列制度举措。2022年出台的《意见》揭示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意见》提出要坚持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信用制度四项市场制度规则,畅通市场循环,打造统一要素市场,规范市场不当竞争行为,打破市场壁垒,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形成高效、竞争和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2.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的是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调整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素市场化配置是下一步改革任务。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如何破除阻碍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设要素市场制度,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实现要素价格由市场决定,要素流动自主有序和高效公平配置。这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起点,也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市场畅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形成竞争优势的核心内容和坚实的制度基础。
上述体现改革“三部曲”的三个文件,内容环环相扣,构建了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这一里程碑式的文件,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逻辑起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成为新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全国统一大市场旨在破除各类市场隐性障碍和市场分割,形成市场经济的单一规则和标准,促进形成国内市场大循环,将成为市场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新发展格局最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1.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重回计划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市场边界可能出现越位或错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重回计划经济,而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这意味着既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又要构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发挥好政府的综合监管职能,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顺利进行。
2.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会削弱中小微企业竞争力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是否会增强大企业竞争力削弱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答案是否定的。统一竞争规则的实质,就是要让所有的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对于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市场规则越清晰,监管预期越明确,企业越能更好地进行市场定位,更有利于加入全国产业链,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局面,打造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3.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加强平台监管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即要建立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需要强化反垄断,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平台利用数据和技术手段等方式限制竞争,加强对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涉及“米袋子”“菜篮子”、教育医疗甚至意识形态的分类监管,保护消费者和广大小微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对于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要进一步加强保护。
4.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绝非建设成为封闭的大市场
2022年5月9日商务部等1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积极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内外贸一体化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的制度性障碍,对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进行纠正,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做好了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积极准备,促进外贸和内贸的大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不断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制度性障碍众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尚未建立
一是市场准入隐性保护壁垒和手段多样。如设置关卡控制外地产品数量、地方补贴本地产品、对外地产品设定歧视性价格门槛、通过工商质检设置技术壁垒等,限制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限制资本、人力和技术等要素自由流动,其中食品、汽车、医药是受地方保护较严重的三类行业。再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表面上一视同仁,但存在规模、资质等附加条件,在一些刚放开的市场中,要求企业有相应的生产经营经验等隐性条件,影响民营企业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行政垄断则通过设置区域壁垒、歧视性定价、政府强制采购等给竞争政策实施制造障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要素价格和边际产出的巨大差异,导致资源配置严重偏离最优状态。
二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待完善。我国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基本完备,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补充修订,但执法力度有欠,使得《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未能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是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尚不健全。虽然民营经济一些典型案件纠正有显著进展,但对源头防止冤案错案的长效机制建设较为缓慢,未能对执法不规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总结,难以通过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形成长期监督治理机制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未受到充分重视,部分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一些市场主体缺乏诚信经营理念,以及出现恶意的知识产权诉讼、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不利于社会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一些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在规则明确性及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对接方面尚有提升空间。
(二)要素市场化规则不完善,生产要素不能较好地自由流动
一是要素市场化规则不完善。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要素的市场交易及市场运行机制没有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完善,信息机制不透明导致市场交易缺乏信任基础。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准入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以及劳动力市场诸多行业限制等,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市公司等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市场资源错配。
二是劳动力要素价格扭曲。各部门和区域市场分割的存在,显著扭曲了高、中、低技能的劳动力价格,同等技能者处于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大,如石油、金融等行业员工收入较高,而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的税负较高、利润较低导致员工收入普遍较低。社会保障、工资、教育、住房制度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职称、资格不能互认阻碍了高层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存在人员在地区间流动的制度约束。
三是土地要素市场存在多轨运行问题。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目前土地二级市场统一交易规则阙如,缺乏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直接入市的办法,统一的城乡土地大市场尚未建立。
四是资本要素区域间流动的管制仍然存在。跨地区投资和企业兼并存在困难,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尚未建立,资本要素配置扭曲,不愿流向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
五是科技和数据要素制度性障碍突出。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产权制度尚须明确,缺乏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的机制,知识创造者仍缺乏宽松的创新环境。数据信息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滞后,产权界定不清晰。对数据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平台功能、企业信用等缺乏共识,交易法律风险认识不一,缺乏高效可行的交易模式。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仍存在“数字鸿沟”。数据治理规则没有可操作细则,缺乏统筹推进数据信息资源管理的机制和统筹协调的管理机构。
(三)隐蔽的新业态反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一是数据经济领域隐性壁垒普遍阻碍企业开展业务。数字经济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问题,新业态相关壁垒更隐蔽,“一业多证”和多头监管的现象较为普遍。据初步统计,在15类数字经济新业态中,企业平均需办理9个准入事项,最多要办理14个准入事项。如开展互联网医疗企业除要办理卫生健康部门准入事项外,还需要办理市场监管、药品、公安、工信、通信等部门准入事项,企业需多次提交各类申请材料。此外,互联网企业产生的竞争行为隐蔽性强,消费者不易察觉,执法机构不易取证,这都对反垄断执法形成新的挑战。
二是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难以清晰界定。数字经济正在加速改变许多行业和领域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商业规则,给传统的竞争秩序和规制方式带来挑战。数字经济方面垄断案件相关市场的界定除需要考虑一般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平台的多边性、交易性平台、非交易性平台、网络外部效应、规模经济、大数据、平台竞争的动态性等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致使相关反垄断案件的审查更加复杂,给传统反垄断理论和政策框架均带来极大挑战。
(四)一体化市场基础设施滞后,市场循环物流和交易成本较高
一是缺乏统一性市场服务平台。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不能有效沟通政府与企业及国内外市场,无法实现市场资源信息的深度整合和全方位资源的有效对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公共信用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欠缺,数据信息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二是现代市场流通网络不健全,新型基础设施起步时间短。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市场运行的硬件和制度环境建设,目前缺乏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和航道工程规划建设也需要有效衔接。现代货运物流体系仍需建设,铁路、水运港口协同联动需要强化,现代综合运输网络尚需建设。市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起步时间短,基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多种信息技术建立深度合作的数据库等刚刚开始建设,与各类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仍在完善之中。
(五)隐性地方保护主义仍有浮动,市场藩篱尚未破除
行业性市场分割,互联互通市场格局存在梗阻。如氢燃料车补贴政策出台后,各地发展氢能热情高涨,但实际上却是以“市场换产能”,要求获补企业必须在当地设厂。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仅基于自身短期利益及政绩考核考虑,政策取向并未从全国角度予以通盘考虑。因此,导致我国各地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链局面,行业集中度不高,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甚至造成个别行业严重产能过剩。但在地方保护主义下,跨区域兼并难以实施,部分“僵尸”企业难以退出市场。同时,为了维持“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千方百计为其“输血”,如提供低成本资金、廉价土地等,加剧恶性循环。
(六)缺乏互通互认机制和标准
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的质量标准与技术标准,如食品药品检验、质量标准等无法互通互认,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要通过检验、检定、备案和认证等各类复杂重复的程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虽不断推进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科技人才等的开放办法,积极打造高标准市场试验区,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内地市场隔绝,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际市场对接也存在各种制度性障碍。
四、国内区域市场一体化和成熟经济体市场标准建设经验借鉴
1. 国内区域市场一体化经验
构建高标准的区域性市场一直在改革探索之中,这种渐进式改革通常是先试点后推广,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粤港澳大湾区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共同之处是,在区域性统一大市场内放宽市场准入,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统一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和监管标准,不断提升市场营商环境。上海自贸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则围绕制度型开放与国际市场进行制度对接,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增强全球要素配置能力,这些市场化改革实践经过不断检验和完善,可以为建设高标准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益借鉴。
以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为例。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主要是构建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形成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技术创新、制度一体化的区域市场,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纲要》为行动纲领,加强标准统一管理和标准互认,破除行政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如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惩治力度;打破制约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构建各类要素统一市场;实行高技术企业与成果资质互认制度,统一技术市场;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产权交易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区内企业诚信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等。
上述区域市场一体化经验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起点,也是统一规则的基本依据和衡量。国内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制度开放对于建设高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启示是:改善市场营商环境重点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高新科技发展;制定统一标准对于程序便利化、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金融服务、专业服务、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例外条款、争端解决等各类问题,要统一全面考虑;破除各类市场壁垒,要注重破除区域壁垒、要素不公平配置的梗阻,畅通国内外市场循环;坚持制度型开放,要对接国际市场规则制度标准,提高我国要素全球配置能力。
2. 欧洲单一标准市场建设经验
统一大市场是经济大国和强国的“标配”。纵观世界近代史,欧美各国在发展成为经济强国的过程中都经历过战争或改革,通过废除城邦关卡,扫除城乡障碍,形成统一市场,使各种生产要素得以在地域间、城乡间、不同市场主体间自由流动,从而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欧洲与我国的统一大市场虽然不同,但建设统一市场的规律是相似的,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欧洲在建设统一大市场之前存在诸多障碍,包括各国商品过境海关时的繁杂手续、各国对旅行者的管理等降低流通和流动速度的物质障碍,各类千差万别的技术标准形成的技术障碍,商品、人员和劳务资本难以自由流通的市场障碍,各国各自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导致的税收障碍等,不公平竞争问题处处存在。因此,欧洲着眼于建立统一大市场,旨在消除市场障碍,促进商品流通,强化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实现商品、劳务、人员、资本自由流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统一市场的巨大优势。在促进商品、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方面,欧洲采用各种经济、行政、技术和法律手段,如取消阻碍商品流通的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简化通关程序。为促进资本自由流通,各成员国的银行业务放开,投资、储蓄,资本自由流通,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生产结构,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商品自由流通。通过各成员国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标准,促进人员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系列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欧洲标准、有关产品的安全责任法规。反对垄断保护竞争,限制行政对市场过多干预,破除地区间保护壁垒,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通。健全市场法规和监督体系,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欧洲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经验对我国建成高标准的全国统一市场具有很多制度性改革的有益启示:一是要发挥好政府作用,协调社会、经济政策和法规,保证经济政策的实施和完善。二是破除市场壁垒。应紧紧抓住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各种资源自由流动这个关键环节,各地市场要向全国开放,禁止地方保护。三是从国情出发,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标准。四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五是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限制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过多干预。
五、推动高标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以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
推进统一标准的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消除区域市场壁垒,加快制度性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条块分割、准入壁垒等各种痼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准入限制。要切实发挥好政府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标准、企业准入标准、监管标准,建立区域政策协调平台,促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顺畅衔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贯通与整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和创新力。要完善先进市场基础设施,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体系。
(二)健全以公平竞争政策为核心的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全国统一大市场既体现在地理和空间上,更体现在统一市场的制度规则上。公平竞争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核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全面完善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完善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统一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推行“全国一张清单”,把控好政府与市场边界。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各类显性和隐性门槛,弥合各地市场分割,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力度和政策执行的透明性,合理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与公开评估机制,持续升级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需要落实“一年一修,动态调整”,在技术层面与新经济紧密结合,在政策层面与“放管服”改革充分匹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公开、客观评估负面清单,使政府和市场主体多维视角了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改进方向,基于相关法律框架适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构建各类要素统一市场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是我国市场体系是否成熟的标志。由于要素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市场配置资源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新型要素的产权、定价、交易等机制尚未确立,这些都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短板,需要构建各类生产要素统一市场。如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产业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劳动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积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不仅要推进构建各类要素统一市场,更要发挥要素市场化价格的引导作用,促进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实现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实现各类要素向创新性要素集聚,形成创新性竞争优势。
(四)健全三大监管机制
一是健全信用监管合作机制。统一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互认制度和风险预警互通机制,加大中央与地方信用监管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协同建立重点领域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修复结果同步互认、企业“黑名单”互认,提升区域整体信用水平和品质。
二是筑牢安全监管协作机制。统一全国基本安全标准,在食品药品安全、商品和服务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设定一系列全国统一的基本安全标准,统一提升检验检测设备配置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生命健康保障方面达到基本安全标准。健全区域合作联动机制特别是重大疫情防控联动机制,及时主动通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推动实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协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区域间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及跨区域重点产品联动抽查机制。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畅通市场监管会商渠道。推动重点区域市场准入合作。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地区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零障碍准入。推动重点监管合作。构建重点区域市场监管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机制,着力解决市场争议和纠纷问题,并予以督促落实。建立跨区域案件移送、执法协作、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搭建电商主体数据共享交换通道,沟通协商机制。
(五)注重市场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一是建设统一的市场服务平台。建设统一商品供需信息发布平台,构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升数据信息治理能力。统一数据采集与交换规范标准,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对接。逐步向社会开放有价值的公共数据资源,提供统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标准和服务。
二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一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托管标准,适时推进债券市场的业务和监管整合。发布关于金融数据共享的法规或指导意见。强化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数据库,促进本外币一体化跨境支付平台建设,提升金融治理水平,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
三是构建市场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打造综合交通网络,协同推进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货运物流体系,强化铁路、水运港口协同联动,推动区域内公共物流园区、仓库共享,促进城市轨道、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不同层次轨道网络的融合,构建横跨全国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国内跨区域贸易。统筹信息网络建设,推进通信、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产业建设,探索建立联动高效的市场基础设施管理体制。
(六)不断提升市场开放水平
高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是开放的、现代化的,需要与国际市场规则接轨。要连接好国内外两个市场,持续提升开放深度。通过加大国内中西部开放力度促进国内市场开放协调,通过对接国际上各区域或多边的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推进制度型开放,完善各项对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规则标准对接,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在全球配置人才、资金、产业等优质要素资源的主动性,发挥我国市场规模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形成参与开放、合作以及竞争新优势。
(七)健全统一大市场的标准化建设
一是设立区域市场示范区。配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方案,设立市场竞争、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基础设施统一标准的指标体系,在区域性市场内示范实行、试错纠偏和调整,形成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二是制定全国市场统一标准。制定高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市场标准指南或指导意见,包括高质量商品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金融、通讯、物流、专业及其他服务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一信用评价标准。承认行业特殊性和地域特殊性,在强调公平竞争的同时适当考虑必要的垄断豁免,对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要适度包容,审慎监管。统一标准可在区域市场实行,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发育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对接国际市场规则要维护国家利益,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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