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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公布2017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包括于欢案祁连山案

郭洪平 戴佳 徐日丹 闫晶晶/检察日报
2018-01-11 09:5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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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 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调查于欢案,提出检察监督意见,推动二审将于欢刑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山东展开调查。最高检工作组会同山东省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赴冠县、聊城、济南等地听取汇报,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实地查看案发现场等,通过测量现场距离、绘制现场示意图、访问在场人员等不同方式,尽可能还原案发时当事人所处位置,为准确认定事实、界定责任奠定基础。复核主要证据,围绕案件事实和舆论关注焦点,提审上诉人于欢2次、复核主要证人19人、调取重要书证50余份,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核查关联案件,对舆论同时关注的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汇报,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已责成山东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最高检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最高检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检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为二审改判奠定了扎实基础。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2  最高检指导督办,甘肃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对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批捕16人,监督立案15人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早在1988年就批准设立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矿藏、水资源富集,近年来,祁连山局部生态遭到人为破坏,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整改。

2017年1月16日央视曝光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之后,甘肃省检察院及时下发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快速反应、积极履职,多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张掖、酒泉、金昌、武威等地保护区实地督导,采取有力监督措施。2017年1月至10月,甘肃省检察机关经审查,共批准逮捕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件15人。与此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服务和保障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共向民行部门移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件,向反贪反渎部门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3件。

为了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派出督导调研组赴甘肃省,对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并提出了具体督导意见。

3  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孙政才立案侦查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根据中央巡视组巡视和中央纪委、政法机关查办案件发现及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和证据,2017年7月14日,中央决定将孙政才调离重庆市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开展组织谈话。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孙政才立案审查。

经查,孙政才动摇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丧失政治立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纪律,讲排场、搞特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选人用人唯亲唯利,泄露组织秘密;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财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巨额利益,收受贵重礼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官僚主义严重,庸懒无为;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其中,孙政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审查中还发现孙政才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2017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孙政才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孙政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经过三次补查和周密审查,最高检核准追诉24年前抢劫杀人凶犯周涛,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3月,四川省高级法院对一起24年前发生的凶杀悬案被告人周涛作出终审裁定,裁定周涛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经过检察机关三次补查完善证据而最终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

1993年9月20日,四川省什邡市某县塑编厂供销科长熊某某在什邡宾馆被人杀害,与被害人同住一屋的旅客华某某去向不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华某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初步排除了华某某的作案嫌疑。因当时技术条件所限,案件当年未被侦破。2014年2月25日,什邡市公安机关在清理命案积案时,通过DNA数据库和指纹库的比对,锁定周涛是杀害熊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同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周涛抓获,并于12月29日对周涛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什邡市公安局以周涛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报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但因全案证据存在问题和瑕疵,是否核准追诉存在认识分歧。按照核准追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四川省检察院将该案报请最高检审查是否核准追诉。

2015年12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受理周涛抢劫追诉案后,承办人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遂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经过三次补充侦查,全案证据最终达到核准追诉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在办理周涛案过程中,承办人坚持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既加大对有罪证据的补强,也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016年1月18日,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涉嫌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周涛予以核准追诉。2016年12月19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周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涛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周涛上诉,维持原判。

5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托专业化办案团队办理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对从肯尼亚等国押解回国的85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1日,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韩刚、张家祥、徐伟伦等83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上述被告人中,70余人系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张凯闵等44人为台湾居民。

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等50人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家祥等35人于2014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诱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远程控制被害人的电子银行账户,总计骗取185名被害人钱款2900余万元。

2016年11月,此案正式移送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审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全程指导督办。二分院依托金融检察、网络与电信犯罪检察等专业化办案团队,成立专门的公诉组。鉴于该案犯罪手段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等特点,案件新型疑难、专业性强,二分院充分发挥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的专业化优势,迅速审查了全案的468册卷宗,言词证据1000多份,同时对所有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一一审查。公诉组注重发挥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按照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证据情况作了细致梳理,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案件的审查和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庭审时,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进行有力指控,85名被告人认罪服法。

6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立案查办渎职和贪污贿赂案件41件59人

2017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发生奥凯公司地铁问题电缆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西安市检察院同步介入事件调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等罪名分别对西安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杨少选等6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对西安市质监局稽查总队总队长黎军,副总队长何俊龙、辛向民,稽查二科科长崔晓军,稽查八科科长毛林波,稽查八科主任科员欧鸣理6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西安市检察院还依法查办了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原常务副主席、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唐某(正局级)涉嫌受贿172万元案件,西安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工程师杜某(正处级)涉嫌受贿40万元等案件。

在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案中,西安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件5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2件43人,渎职案件9件16人。

7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浙江“死刑犯”丁国勤16年后被改判无罪

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发生一桩凶杀案,时年22岁的该镇居民、饭店厨师丁国勤被警方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经其上诉,当年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其死缓。此后,经丁国勤多次申诉,该案终于迎来转机——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7月17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丁国勤无罪。

据判决书记载,丁国勤生于1978年3月16日,案发前为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都乐饭店厨师。2000年10月4日,丁国勤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一审判决后,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于同年5月10日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丁国勤再次提起申诉,浙江省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此期间,经累次减刑,丁国勤于2016年10月9日刑满被释放。

2017年7月1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出庭检察官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丁国勤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判采信的丁国勤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的事实可能存在严重错误;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本案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丁国勤宣告无罪。

浙江高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为丁国勤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于2017年7月17日判决撤销2001年该院作出的死缓判决和湖州中院作出的死刑判决,改判丁国勤无罪。

8 最高检对赵连生暴力伤医案挂牌督办,江苏三级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被告人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2月1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赵连生携带事先准备的假“红包”和匕首进入江苏省人民医院外科楼11楼肝移植中心副主任孙倍成的办公室,拿出“红包”送给孙倍成,遭孙倍成当场拒绝。赵连生便掏出匕首进行威胁,要求孙倍成交出财物。两人扭打中,孙倍成左大腿内侧被刺伤、牙槽骨骨折(经鉴定,两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对这起严重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挂牌督办。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提出完善侦查工作相关意见。

2017年2月18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对赵连生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4月28日,鼓楼区检察院对赵连生暴力伤医案依法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23日,赵连生暴力伤医案开庭审理,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赫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连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9 检察机关意见被全面采纳,内蒙古“玉米案”再审王力军被改判无罪

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媒体高度关注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2月17日作出公开宣判,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判决书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收购玉米,经营数额达218288.6元。随后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获利6000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当年7月,众多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2016年12月,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依法指定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三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在最高法对本案指令再审后,就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并提出充分理由,积极与法院沟通联系,确保了本案再审程序的顺利启动。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王力军非法经营案时,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并发表出庭意见,指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法院审判时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10 江浙两地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长江口非法倾倒垃圾犯罪,34人被批捕,已有9人被起诉

2017年9月至12月,江苏、浙江两地有关检察机关相继对一年前引发全国关注的“长江口垃圾倾倒案”3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2016年4月下旬,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顺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为期一年的浙江省海盐县生活垃圾外运处置业务。201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倪炳松(天顺公司负责人、股东)、周文松(天顺公司股东)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35570.26吨生活垃圾交由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其中19589.94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15980.32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对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之后,浙江省嘉兴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

(原题为《2017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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