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传销团伙群殴男子致死4人被判死刑,杭州警方曾劈山寻尸破案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赵鎏杰
2018-01-10 17:55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字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日从杭州桐庐警方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当地警方破获的传销团伙群殴致死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4名参与杀害湖北籍男子王强(化名)的传销组织者王某、陈某、谭某、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本文图片均来自“都市快报”微信公众号

经查,涉案传销团伙常对受骗入伙的受害人员进行暴力管制,稍有不服者便采取暴力殴打方式逼其就范。受害者王强多次试图逃离组织,王某等4名传销团伙管理成员对其群殴,最终致其死亡,并将王强遗体埋尸深山。

为锁定团伙成员故意杀人的切实证据,桐庐警方专案组先后花14天时间“劈山寻尸”,几乎将半座山挖开才找到受害人遗体。

人口失踪报警牵出传销旧案

2016年5月17日,王强家属向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报警求助,称王强在2014年到杭州后一直下落不明,希望公安机关能帮忙寻找。桐庐警方通过侦查,发现当时唯一有价值的线索就是王强曾购买过一张到杭州的火车票,至于有没有来过桐庐根本无法得知。

桐庐警方随即在当地展开调查,但因线索模糊,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警方没有放弃,在前往四川找王强家属调查时,警方得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王强的四川籍妻子钟某告诉民警,当时有1名王强老乡刘某某听说过王某的一些情况。

民警立即赶赴湖北宜昌找到刘某某,得知刘某某曾在2014年4月1日因陷入传销团伙,被人非法拘禁在桐庐,被拘禁期间曾听说过王强遭人殴打,并提供了当年传销团伙部分知情人员的简要情况。

经查,警方确证王强失踪前陷入传销团伙的可能性极大,且极可能与当年非法拘禁刘某某的为同一团伙。后警方在浙江金华抓获案件第一位知情嫌疑人胡某。根据胡某供述,警方辗转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等地取证。取得了以王某、陈某、廖某为首,肖某、满某等人参与的传销组织管理人员,对刘某某非法拘禁案的犯罪证据。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8名涉案人员先后被抓获归案。

被传销团伙群殴致死

但相关犯罪嫌疑人仅承认将王强骗入传销团伙,对刘某某实行过非法拘禁,对于王强的失踪均称不知情。

2017年1月初,桐庐警方找到案件的1名关键人物杨某。他告诉警方,王强早在2014年被骗入传销团伙后,就被团伙成员殴打致死。杨某交代,王强死后,自己曾帮助团伙成员掩埋其尸体。

由于仅有单一证词,部分犯罪嫌疑人依旧不承认殴打王强致死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

在杨某带领下,警方找到了疑似当年埋尸的大山,却面临一个大难题。早在2015年,该山地已被大规模梯田改造,山体变化很大,原有植被荡然无存。即便是杨某也无从认得确切的埋尸点。

如果找不到被害人王强的遗体,专案组就无法证明被害人已死亡,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也就缺乏关键的一环。

当地政府请来两台大型挖掘机协助工作。

最终,警方决定“劈山寻尸”。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警方动用两台大型挖掘机,经过整整14天的挖掘,终于找到了王强的遗体。

经遗体DNA对比,警方确证,该遗体便是失踪3年的受害人王强。

经尸检确认,被害人生前曾遭遇殴打,致命伤为脾脏器破裂。这也为案件的进一步侦办提供了最关键的证据。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先后承认了伙同他人殴打王强致死的事实。

2017年4月17日,桐庐警方将4名涉嫌杀害王强的传销组织成员及另外4名传销组织团伙成员一并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