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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高温劳保非小事,津贴发放需考虑新就业形态等因素
进入8月,不少地方仍持续高温,全国有多个省(区、市)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热浪”之下,不少诸如交通警察、建筑工人、防疫一线人员等劳动者不得不顶着烈日工作,切实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事不宜迟。
高温劳动保护非小事,须采取妥善、科学的方式及时应对。面对持续高热天气,能否给予劳动者充分物质关怀和保障、合理统筹工作分配,对维护生产生活秩序至关重要。
必要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体恤和尊重。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前不久,由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不能一成不变,需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须注意,高温天气持续久,市场物价、出行费用等也会随之有所波动。应重视劳动者的生活诉求,根据当地气候状况、物价水平等动态调节高温津贴补偿标准,确保津贴能解人所急。对于在高温环境中工作时间更长、强度更大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额度。
高温津贴发放规则还需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等现实因素。涉及快递送货员、外卖骑手、防疫一线人员等劳动者,应尽快填补津贴发放的模糊区和空白地带,细化劳动者的身份属性和劳动内容,有针对性地完善津贴补偿范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订发放办法。
高温津贴关切民生利益,对于拖欠津贴以及其他津贴发放不当的做法,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检查、处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足额、按时发放高温津贴。针对屡屡出现的克扣补偿等乱象,有关部门须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开设热线电话、网上咨询等,切实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除经济补偿外,做好高温劳动保护,还需要合理的作业安排和心理“降温”。高温也分时段,各用人单位应灵活安排室外作业时间,设置合理的轮班制度,避开气温高峰期等。更要充分理解户外工作者长期在烈日暴晒下的不易,共筑平和暖心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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