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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咋办?

2022-08-12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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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到期后却遭到承兑人拒付,到底谁有理?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原告某电器公司电子汇票款3.6万元。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电器公司因向房产公司销售照明设备,取得一张面额为3.6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收票人为电器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作为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电器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房产公司提示付款,房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因汇票被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近日,电器公司诉至忠县法院。

02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持票人,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房产公司作为票据的出票人,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电器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房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电器公司请求房产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说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背书、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即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汇票到期后,应得到无条件支付。在此,法官提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树立诚信意识,保证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认真履行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要严格履行到期日付款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持票人若遭遇拒付,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行使追索权。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民事权利。

04

法条链接

《票据法》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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