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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 | 《反组织犯罪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瀛洲说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
之保护未成年人
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犯罪组织成员不乏未成年人的身影,而且呈现出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公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
实践中,司法机关还发现一些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胁迫、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一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2020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将视情形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强化涉未成年人犯罪惩治。
明确学校的制止、保护
与报告义务
《反有组织法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侵害。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鼓励学生在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时勇于反抗,求助于学校和有关部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亦有制止、保护与报告的义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学校一旦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有个别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强化涉未成年人犯罪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有三种情形(一)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包括引诱、拉拢等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在我们境内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规定,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从重处罚。(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是指向未成年人传授、示范犯罪方法,教唆其犯罪。或者采用欺骗手段在未成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三)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崇明公安法制支队
原标题:《谁执法谁普法 | 《反组织犯罪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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