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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实际用于居住的商住房,允许依照民用标准征收电费
来自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网站的消息,1月9日,在合肥供电公司、合肥燃气集团、合肥供水集团回复一封《合肥市关于符合条件的商住房水电气改民用的政策》的咨询中表明,商住公寓楼确实为实际居住,可以由开发商携相关证件统一至供电公司申报改类业务,再由电检人员现场勘查核实。换言之,实际居住的商住公寓可享用“民电”。
其实,早在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中即提出,为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2017年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采取有效办法消化商业房地产库存,并将其纳入今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安徽省非住宅商品房在售量较大,去库存进展缓慢。截至今年4月末,全省非住宅商品房库存4749.1万平方米,去化周期64.6个月。2017年5月5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明确指出,将着重从十个方面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其中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收购或长期租用。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建筑外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用途改造。在满足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各地可研究制定政策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随后,各地发布了一系列落实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意见,其中多数都提到: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公寓的,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上学、就医等政策。公寓用房的契税按照住宅的税率进行征收,生活用水、用电等按照住宅的费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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